成都如实代开被稽查不要慌,这样做可以免于补交企业所得税!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真实案例,本案是一起物流企业如实代开被稽查,后提供运输服务的个人挂靠第三方换开发票而免于补交企业所得税的案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徐税稽一罚[2022]60号
案件名称:徐州**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2017年、2018年接受连云港仁庆物流有限公司、连云港尚捷物流有限公司、连云港尚优捷物流有限公司、淮安浚源运输有限公司、淮安君牧运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5份,金额合计10449578.91元、税额合计1149453.72元,价税合计金额11599032.63元。你单位在支付上述运输企业运费后,上述企业扣除6%-7.5%的手续费后将款项通过相关个人转回你单位财务负责人姚*,姚*又将部分款项转回你单位。你单位故意接受连云港仁庆物流有限公司、连云港尚捷物流有限公司、连云港尚优捷物流有限公司、淮安浚源运输有限公司、淮安君牧运输有限公司等五家单位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发票已分别于2017年2月、3月、4月、11月、2018年2月、3月、4月认证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69369.37元、89246.25元、69771.73元、200823.01元、337929.72元、288979.76元、93333.88元。
上述发票已分别于2017年记入运输支出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3901912.15元,2018年记入运输支出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6547666.76元,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合计10449578.91元。你单位2017年、2018年取得的连云港仁庆物流有限公司、连云港尚捷物流有限公司、连云港尚优捷物流有限公司、淮安君牧运输有限公司、淮安浚源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但检查期间你单位提供了银行流水、情况说明、运输台账等证明业务真实性的相关材料,与刘龙个人自述材料、银行流水能够相互印证你单位运输业务的真实性,且你单位和刘龙均表示能够以徐州牛头山物流有限公司、徐州无为物流有限公司的名义重新为你单位补开的2017年、2018年业务发票,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检查期内已通知你单位限期内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你单位限期内已重新取得徐州牛头山物流有限公司、徐州无为物流有限公司补开的2017年、2018年运输业务发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款,《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六条及《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纳税人名称:徐州**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203113545357746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913203113545357746
法人证件号码:3****************0
法人姓名:杨*
对你单位少缴2017年增值税426710.72元、2018年增值税356112.14元、2019年增值税42222.79元、2020年增值税91240.39元、2021年增值税42025.48元,处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分别计426710.72元、356112.14元、42222.79元、91240.39元、42025.48元;对少缴的2017年城市维护建设税29869.75元、2018年城市维护建设税24927.85元、2019年城市维护建设税2955.6元、2020年城市维护建设税6386.82元、2021年城市维护建设税2941.78元,处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分别计29869.75元、24927.85元、2955.6元、6386.82元、2941.78元。上述罚款合计1025393.33元。你单位2017年2月、3月、4月认证并抵扣的的增值税228387.35元及相应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5987.12元,在2022年5月9日立案检查时已超过五年,上述少缴增值税罚款228387.35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15987.12元不再处罚。对你单位多退的增值税留抵退税191142.2元,处1倍罚款,计191142.2元。上述实际应缴纳罚款合计972161.05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2022-09-07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2022-09-07
处罚机关: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物流企业如实代开被稽查,后提供运输服务的个人挂靠第三方换开发票的案例。按照税务机关认定的事实,本案是司机刘*作为自然人,提供运输服务后无法开票,企业就让第三方代开发票,代开的发票被认定为虚开。此时,企业联系到刘*,让刘*挂靠到第三方企业换开合规的发票,保证企业所得税未被调整、处罚。
虚开发票,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之规定,只要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即构成虚开发票。虚开行为本身因违反税法,可以处行政处罚,此外,企业须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补缴增值税及其附加;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12条之规定,企业取得的虚开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据此企业还需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因此,如果企业因取得虚开的发票被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处以滞纳金与罚款,数额巨大,企业多难以承受。
不过,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在本案中,值得注意的是通过挂靠行为,可以取得合规的发票。按照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即,可以作为合规发票正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所以企业在经营中遇到类似企业与个人发生业务往来,个人无法提供对应发票,导致企业部分支出无法入账或采用不合规方式平账,为企业带来税务风险得问题;又或者是企业支付佣金给个人,代扣代缴按20%-40%予以扣除,个人实际收入大幅降低,同时个人提供票据难度也较大得问题。
可开票类目包含以下几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