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虚开苗木普票案震惊全国!普票3.8亿,获刑五年,处罚20万元170余家企业受牵连
专注企业人力成本优化、居间费税筹方案、临时用工方案 、无票支出解决方案、私卡收款合规方案、公转私税筹方案、财务内控、股权设计、稽查账务处理等全方位的业人财税法服务。税收园区,税收政策,以及更多税收疑难问题。
建筑行业,因为特殊的行业现状,一直是接受虚开的重灾区,特别是苗木发票,属于免税农产品,发票类型中农产品销售发票、增值税普票、增值税专票等都可能出现,增加了我们建筑行业人士识别的难度。一不小心就可能收到虚开的发票,需要特别警惕! 此前我曾发送过苗木虚开的案例。 今天再分享一个苗木犯罪案例,以提高大家对虚开方的认识,增加辨别苗木发票的能力。 虚开3.8亿普票 受票单位170余家涉及11个省份 在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的一家苗木合作社内,几间破旧的房子矗立在空地上,屋内杂乱摆放着几张桌椅,屋外苗圃棚内杂草丛生,既看不到种植养护人员,也看不到成片种植的苗木。就这样空无一人的办公室,短短时间,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50余份,票值金额累计3.8亿余元,直接造成损失1100余万元。 在苗木合作社既看不到种植养护人员,也看不到成片种植的苗木。 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这起重大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案的14名犯罪嫌疑人陆续被丹徒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近日,法院以虚开发票罪判处被告人丁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丁某乙(系丁某甲之子)及王某某、许某某等其他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到三年不等的刑罚;违法所得180万余元全部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异常数据牵出惊人税案 2017年10月,丹徒税务部门在对全区21户涉农企业进行优惠政策专项核查时发现,该区茗品苗木专业合作社等4家注册资本均为100万元的公司,在不到一年时间,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30余份,票值高达1亿余元。 税务机关在对其中的茗品苗木专业合作社2017年前后税务登记情况对照审查时发现,2017年1月至9月,该单位增值税收入申报从2016年的“0”突增累计至8900万余元,增幅存在明显异常。且从该户的财务报表分析看,存货变动、货币资金变动与销售数据存在明显的不匹配问题。 税务人员经全面分析确认,合作社实际经营与开票情况以及享有税收优惠政策并不一致,这意味着该单位涉嫌虚开发票或偷税。 “金税盘”所有者竟是同一人 2017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决定对茗品苗木专业合作社等单位涉嫌虚开发票案进行立案侦查。 历经两年多时间,案件才有重大突破,涉案单位也由税务机关查处的4家增至7家,并发现这7家税务注册登记的‘金税盘’用户竟同一指向丁某甲。”至此,一个以丁某甲为首,丁某乙、王某某等多人组成的虚开发票犯罪团伙浮出水面。 公安机关通过逐一审查与“金税盘”相关联的涉案犯罪人员,于2020年4月,成功锁定犯罪嫌疑人丁某甲等人,并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一般企业的规定,享受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项目所得税减免政策,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据丁某甲供述,因为有优惠政策,从2010年开始,他在丹阳市先后成立汇元等3家苗木合作社,直到2017年,由于经营单位开具发票内容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一度被丹阳市税务部门“停票”。 “没办法在当地继续经营下去,被迫转到丹徒区来了。他就转包了当地一苗木种植户的100多亩土地,并让手下3名员工注册为法定代表人,在丹徒区陆续增开茗品等4家苗木合作社,通过向税务机关提供虚假合同等证明材料,骗领大额发票,成为其从事犯罪活动的工具。 经侦查查明:2015年2月至2017年10月,犯罪嫌疑人丁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利用他人身份及虚假证明材料注册茗品苗木合作社等7家单位,从税务部门领取大量增值税普通发票,在没有真实货物往来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655份,票面金额合计3.8亿余元,非法获利190余万元。 “空壳”企业掩盖下的 灰色产业链 2020年7月,丹徒区检察院依法对丁某甲等人批准逮捕。同年9月起,侦查机关先后将丁某甲等19名犯罪嫌疑人移送丹徒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翻看厚厚的30余本卷宗发现,该案涉及受票企业170余家,分布在上海、江苏、河南等11个省份。“案情看似简单,但案件牵涉的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众多,他们之间形成错综复杂的利益链条,给案件审查带来一定难度。”承办检察官李兰介绍说。 为廓清这条通过虚开发票赚取非法利益的灰色产业链的背后玄机,2020年9月,检察机关先后提审讯问了丁某甲等主要涉案犯罪嫌疑人。 丁某甲交代,为了拓展“开票”渠道,他先后物色到了王某某、许某某等4人,利用其市场门面,以“苗木销售、票证齐全”对外宣传并公布联系方法为其招揽“生意”,并将“金税盘”放置于王某某、许某某门店内,分别按照开具发票票值的2‰、2.5‰收取开票费用。 就这样,王某某、许某某与丁某甲成为了“生意合伙人”。“我的中间人主要是一个姓杨的,还有一个姓徐的,他们帮我介绍生意,我给他们票值1‰左右的好处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供述,“除去丁某甲的分成,我最后只拿了票值的1‰至2‰。” 在该院检委会上,与会人员全面分析了案情,决定对主观恶性大且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丁某甲等14人提起公诉。 “我们既要严厉打击犯罪,也要努力减少对企业经营的不利影响。”为合理确定追诉对象,尽量挽救这类业务体量小、抵抗风险能力弱的小微企业,检察机关深入走访了企业所在地的政府机关、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了解企业真实经营状况,充分评估企业运行、企业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依存关系等情况,结合陈某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自首、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补缴税款、到案后认罪认罚等情节,于5月26日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另有1人因证据不足被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撤案。 “我不但坑了, 也害了自己家” 2020年9月22日,丹徒区检察院以丁某甲等人涉嫌虚开发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4月7日,丹徒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看到市场上好多人都在做,我也跟着做了,心想这个票是免税的,还可以不劳而获,可最后不但坑了,还害了自己的儿子!”站在被告人席上的丁某甲看着身边一同涉案的儿子丁某乙,流下了忏悔的眼泪。 最后,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在办案中,检察机关发现部分受票单位在财务制度、项目管理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这既为企业接收虚开发票提供“便利”,也为商业贿赂提供滋生土壤。今年4月至5月间,检察机关在深入剖析涉案单位的经营模式、发案原因、治理结构等情况基础上,对部分受票单位制发检察建议5份,帮助企业完善财务管控、项目管理、法治教育等内控制度,促其合法经营。 检察机关联合税务机关开展“涉税风险防范”知识讲座。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刑事风险自主防控的意识和能力,5月26日,江苏省三级检察机关上下联动,举行了一场以“依法纳税、合规经营”为主题的涉税风险防范普法宣传活动,30余家民营企业、50余户个体工商户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邀参加。这场“法治大餐”受到了代表委员、企业界人士的点赞。 案情有删节,全部案件详情可点击阅读:异常数据牵出惊人税案,涉及金额超亿元! 什么是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带来的后果 一问:什么是虚开发票? 答:虚开发票是我国刑法中明令禁止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票具体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大类,因此虚开既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出口退税、虚抵进项税款等行为,也包括虚开普通发票以虚列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等行为。 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文件,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税务总局还于2014年出台了《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专门明确了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二问:虚开发票会带来什么后果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明确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上述行为骗取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上述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虚开普通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上述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问: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有什么后果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处理如下: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以上述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严格贯彻执行《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一、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二、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 三、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134号文件条规定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 四问:纳税人应该怎样防范取得虚开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因此,纳税人取得虚开发票不具有真实性,也不具有合法性,不得作为财务凭证报销,不得计入成本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纳税人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有权拒收,同时在主观上不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为目的取得虚开发票,违者必将接受沉痛代价。 五问:在哪里对增值税发票进行查验 答: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单位和个人通过网页浏览器登录平台时,应下载安装根证书文件,查看平台提供的发票查验操作说明。 海南省纳税人,可关注“海南税务”公众号,选择“查询找我”--涉税信息查询--发票信息查询,进行发票查验。 六问:善意取得虚开专票的情况,税务机关是如何处理的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七问:纳税人应该如何规避虚开发票风险 答:针对虚开发票问题,纳税人应当树立正确的观念,认识到虚开发票的违法性,依法纳税,筑起法律与思想道德的防线。很多市场上的合法经营者,会在无意中取得虚开发票,因此纳税人需以积极主动的态度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一是仔细核对发票内容,包括货物内容、开票单位和汇款账户等信息,是否与业务实际发生情况与实际销售单位相符; 二是警惕违法从事虚开发票的“中间人”,主观上拒绝诱惑,同时对供货单位以及相关业务联络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更细致的了解; 三是及时查验发票的真实有效性,增值税专用发票可通过发票认证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辨认真伪,普通发票则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的官方网站在网上查询真伪。 八问:针对检举虚开行为,税务机关是否有相应的奖励措施 答:根据《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规定,检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的,根据立案查实虚开发票填开的税额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计发奖金。 无论惩处还是奖励政策,其目的都是为了规范纳税人的税收行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每个纳税人都应当谨慎对待每一张发票,不可为眼前小利触碰虚开发票的高压线。 最后提醒:亲爱的财务人员以及企业负责人:合理避税,守法经营,杜绝预警和稽查!!! 专注企业人力成本优化、居间费税筹方案、临时用工方案 、无票支出解决方案、私卡收款合规方案、公转私税筹方案、财务内控、股权设计、稽查账务处理等全方位的业人财税法服务。税收园区,税收政策,以及更多税收疑难问题。
来源:来源:税务总局、更高人民检查院、建筑财税,度川管理研究部整理发布。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