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印花税税目、税率、计税依据(2022版)
一、《印花税法》重点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2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相比,《税屋网》结合官方素材整理出的几大重点变化:
五降一升:
①承揽合同;
②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③运输合同;
④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等合同。
以上合同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三;
⑤营业账簿【从原先“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调整为“按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营业账簿税率减半征收,其他账簿不再征收(财税[2018]50号相关减免规定直接纳入印花税法)】
⑥财产保险合同【由投保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三变为保险费的千分之一】。
【实务中一直执行的是新规定,依据国税函[1990]428号 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自1990年7月1日起,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
三个增加:
(一)新增四项免税凭证
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2.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3.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4.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享受。】
(二)新增印花税扣缴义务人规定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三)增加“证券交易”税目,按“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征收印花税
三个取消:
(一)取消尾数规定,据实计税纳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印花税法》予以取消,实行据实计税纳税。
(二)取消部分应税凭证
取消《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税目税率表中“权利、许可证照”税目、“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的规定。
(三)取消原有罚则,按征管法执行
取消《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处罚规定,统一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五个明确:
(一)明确印花税计税依据不含列明增值税金额
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明确规定六类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1.除记载资金账簿外,其他营业账簿不征收印花税;
2.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3.管道运输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4.再保险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5.同业拆借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6.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不征收印花税。
(三)明确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1.纳税期限: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2.纳税地点: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四)明确记载资金账务印花税缴纳规则
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五)对金额不固定的合同确定印花税计税依据的明确规定
应税合同和财产转移书据金额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实际结算金额确定印花税计税依据。依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计税依据的,按照合同、产权转让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证券交易没有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时的证券收盘价确定计税依据;没有收盘价的,按照证券票面价值确定计税依据 没有收盘价的,应当按照证券票面价值确定计税依据。
备注:资料参考厦门税务、广东税务、税务总局等官方来源
二、法律条文前后对比
三、税率的前后对比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2022版,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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