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七部门进驻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这七部门中我们发现税务总局赫然在列。
今年7月21日,滴滴被罚80.26亿。
根据网络安全审查结论及发现的问题和线索,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违反《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违法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7月21日,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处人民币80.26亿元罚款,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程维、总裁柳青各处人民币100万元罚款。
从罚款说明来看,都是依据网络数据安全等法律法规的罚款。而去年开展的检查税务总局也参与了,是否还有税务方面的问题,目前不得而知。
为什么滴滴的税务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下。
1、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我们主要是以探讨滴滴的成本扣除问题为中心。
滴滴的所得税收入来自于提供车次获得的运输服务收入,这一块没什么好说的,但是这部分收入对应的成本如何扣除?是否可以获得合法的扣除证明?
这要看滴滴公司和滴滴司机之间的关系。
如果是劳务关系,那就很简单了,就像我们大多数企业一样,雇佣人员对外提供服务,支付给雇佣人员的工资待遇,成本扣除凭证就是内部凭证,就是我们的工资单等资料。
但是很显然,滴滴公司和广大的司机朋友并非劳动关系,如果是劳动关系,那么滴滴公司的经营成本可能就兜不住,因为面临的更大一块是社保问题,劳动关系和社保是挂钩的。
那么滴滴和实际的关系应该是合作关系,既然是合作关系,那么滴滴支付给合作伙伴的费用要在税前扣除,那么肯定需要取得发票(自然人提供应税服务需要发票)。
理论上是这样的,但现实中呢?滴滴公司那么多,你听说过有哪个滴滴公司在拿到钱之前给滴滴公司开发票的吗?
并非如此!
那么滴滴公司怎么能合法地在税前扣除这些费用呢?这里涉及的一个事项,也是最关键的一个事项,就是代理征税。
委托征收也叫 "代征"。它是指在税源分散、难以派专人管理的地区,由税务机关委托当地乡镇政府、村民组织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代为征收税款并定期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一种税收征管方式。
由于滴滴面对的广大司机非常零散,司机很难自行开具发票和完成纳税,所以需要采取代征的方式,由滴滴公司代为收取各种税款。那么滴滴公司代征税款这一块的支出后,再作为滴滴公司的成本收取,在税前扣除上就没有障碍了。滴滴公司在代征税款后,可以申请开具发票作为税前扣除。
其实,类似的情况很多,大家可能要熟悉一下,比如保险经纪公司的委托征收业务。
2、增值税
增值税这块其实我们比较好知道滴滴的纳税方式,因为我们可以从其公司开具的发票进行判断。
我们出行取得取得的滴滴快车出行发票都是3%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能开3%的业务发票的情况无非就是两种,小规模纳税人,第二增值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
滴滴的体量肯定不满足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500万销售额标准),所以滴滴出行的收入是按照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
具体而言,是按照公共交通出行进行简易计税备案并纳税的。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出租车运输服务。
从业务实质来说,现在的网约车其实和传统的出租车本质是一样的,这点从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就可以明确。
网约车服务属于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车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属于交通运输服务,属于交通运输服务下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那么,滴滴按照3%缴纳增值税,其从打车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发票并纳税。
2021年一季度,公司实现营收421.6亿元,同比增长106.0%。随着疫情的影响逐渐消退,公司的业务恢复正常。
3、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方面,滴滴公司肯定有雇佣关系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这类人员按照工资薪金做代扣代缴申报即可。
对于司机这类特殊的人员,公司有没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呢?
司机从滴滴公司取得的服务收入,并非属于工资薪金收入。
根据《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50号文件第六条相关规定:
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而对于生产经营所得,支付方是没有代扣代缴义务的,但是实际中实际自行申报也不现实,所以也是通过滴滴委托代征来处理的。
但是个人司机是没法提供其取得收入的成本的,所以一般采取核定征收,比如滴滴总部所在的天津就有这样的规定。
而且这个核定征收率还特别低,月收入3万以下都是免的。
4、社保问题
社保是附着在劳动关系上的一种义务,如果是管理上的落差,技术上的人员,有了劳动关系社保自然要交。
关键是大多数滴滴司机是否有社保问题?答案肯定是否定的,大部分滴滴司机都是兼职、灵活就业,他们与滴滴公司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至少滴滴公司是这样认为的。
事实上,滴滴平台与滴滴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一直处于模糊状态。
实践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劳动关系进行了认定,明确规定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符合以下条件才构成劳动关系:
一是主体合法;
二是劳动者事实上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而且受到用人单位的管理;
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构成了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而属于劳务关系则需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双方提供劳务过程中不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二是劳动者提供一次性或者特定的劳动服务;
三是若无特殊约定,生产资料由劳动者提供。
在滴滴平台和滴滴司机中,滴滴司机提供网络平台,滴滴司机运营自己的车辆。运营车辆是滴滴出行中最重要的劳动工具,劳动者提供自己的劳动工具从事劳动,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同时,滴滴司机相对独立,在工作过程中不受雇主控制。
因此,滴滴和司机之间的关系更多的被认为是一种非劳动关系,自然也就规避了社会保险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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