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已缴税款能否退回?
在税收征缴实践中,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已缴税款的退还问题一直是一个复杂且具争议的话题。本文将从司法裁判案例出发,结合现有法律规定,探讨这一问题,以下为相关实践提供参考。
司法裁判案例
案例概述
某案例中,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后,因涉及借贷纠纷,法院将原本归属刘某乙的房屋强制执行过户给第三人沈某。刘某甲代理沈某缴纳了契税。随后,刘某乙通过法律途径成功要回房屋所有权,并实际过户至其名下。沈某因此向税务局申请退还之前缴纳的契税,但遭到拒绝。经过复议和诉讼,法院最终判决税务局应向沈某退还契税。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沈某缴纳契税的法律基础已被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其已不负有纳税义务。因此,沈某的退税申请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情形,不应受三年时限限制。税务局拒绝退税的理由不成立,应依法予以撤销。
现有规定及实践争议
法律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退税需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则具体规定了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应予以退还的情形及期限。然而,对于应税行为被撤销后能否退税等情形,现行税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实践争议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对于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已缴税款的退还问题存在诸多争议。部分法院认为,退税需有法律依据,而现行税法未涵盖所有可能的退税情形;另一部分法院则倾向于从实质课税原则出发,认为应税行为被撤销后纳税义务自然灭失,应退还已缴税款。
应税行为被撤销后的退税问题
实质课税原则
对于应税行为被撤销后已缴税款的退还问题,应基于实质课税原则进行判断。即,只有当应税行为确实发生了,且符合税法规定的课税要素时,纳税人才负有纳税义务。一旦应税行为被撤销,纳税义务即告灭失,已缴税款应予退还。
特定税种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税种已通过立法或批复形式规定了除《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外的退税情形。例如,《车辆购置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等就明确规定了特定情形下的退税条款。
为特定目的而多缴税款的退税问题
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新增了纳税人为获取融资等特定目的而多申报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的规定。这一规定引发了广泛争议,被认为可能违背税收法定原则。
分析与建议
从税收法定原则出发,纳税人为特定目的而多缴的税款,本质上并未发生法定的纳税义务。因此,这类税款应予退还。对于为特定目的而多缴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依法进行惩戒,但不应剥夺纳税人的退税权利。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已缴税款的退还问题涉及多个方面,需要综合考虑司法裁判、现有法律规定以及实质课税原则等因素。在实践中,税务机关应严格遵循税收法定原则,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立法机关也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退税的具体情形和程序,以减少实践中的争议和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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