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预缴数不准确!补税+滞纳金1287万!企税预缴申报必须按这个来!
其实,虽然对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的检查比较少,但如果被稽查到了,也会被要求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
企业所得税
近期,《中国税务报》刊登了一家企业因提前进行税会差异调整导致少预缴企业所得税,被要求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的案例。
最终该企业修改了三个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最终补缴税款并缴纳相应滞纳金共计1286.87万元。
一般来说,预缴申报有三种方式:
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李度平均额预缴;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在实务中,大部分企业持续经营、会计核算健全,通常按照实际利润额来进行预缴。
因此,一些企业误认为预缴的数据是“虚数”或“概数”,汇算清缴的数据才是“实数”。正是基于这样的错误认识,一些企业认为预缴税款数据可以随意调节,汇算清缴时再多退少补即可。只要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足额缴纳税款,就不会产生涉税问题。
其实,预缴是保证税款均匀入库的一种手段。企业的收入和成本费用要到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在预缴时往往很难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汇算清缴出现补、退税是很正常的现象,但如果补税金额过高、预缴税款过低,甚至恶意不预缴或少预缴,就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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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
税会处理
方法一: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方法二: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调增项目-调减项目
两种方法计算结果相等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一般来说,根据会计口径做预缴,根据税法口径做汇算。
那么,预交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分录该怎么做呢?
一、季度预缴
企业应根据会计准则规定,计算确定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之和,即为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通过“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
所得税费用是指企业经营利润应交纳的所得税,"所得税费用",核算企业负担的所得税,是损益类科目;这一般不等于当期应交所得税,而是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之和,即为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余额)】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如累计利润为亏损,不缴税也不作会计处理。
二、汇算清缴处理
计算出预缴所得税与应交所得税差额部分缴纳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三、多预缴税款处理
如企业汇算清缴后应缴企业所得税<已经预缴所得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说明:根据目前的政策,各地税务局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大部分都是要求企业申请办理退税,请以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为准进行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所得税退税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抵缴下一年度预缴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所得税退税款
所得税预缴申报
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与季度利润表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三项指标的关联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1年版)填表说明: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
2.第2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成本。
3.第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
【注意】: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按照统一会计制度核算,应与同一属期季度/月度利润表期末累计数一致。“利润总额”填报是否准确将直接影响税款缴纳,可能造成需要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情形。
二、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与同属期季度资产负债表“资产总额”的一致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1年版)填表说明:
“资产总额(万元) 必填 纳税人填报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季度平均资产总额的金额。”
【注意】:
1.同属期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与季度资产负债表“资产总额”期初、期末数应当一致,还需关注跨年度资产负债表中 “资产总额”年末、年初数据是否准确,资产总额填报错误可能导致不应享而享或应享未享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情形。
2.填报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资产总额单位是“万元”,不是“元”。
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从业人数”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申报人数、企业参保人数的相关性。
2022年3月财政部 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对从业人数做如下解释:“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注意】: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从业人数”与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数据应存在合理关联,排除劳务派遣因素,如差异较大则可能存在误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