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税一稽 罚 〔2023〕***号
违法事实:
(一)***重工有限公司通过股东蔡某某个人账户收取营业款项,没有在当年的账簿上有所反映,没有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相关经济利益没有在你单位当年的账簿上列作收入。
经你单位确认,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上述方式,向客户销售货物和劳务、安装服务,共收取款项合计24,012,864.16元(含税),其中:销售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款项为19,465,586.13元(含税),销售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款项2,294,713.77元(含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安装服务的款项为2,252,564.26元(含税)。
你单位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款规定,已构成偷税的违法行为。
(二)你单位通过股东蔡某某个人账户向梁某某、赵某某、蔡某某等股东支付股息红利款共7,878,315.05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575,663.01元,但未及时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构成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
处罚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款的规定,对你单位的偷税行为处以偷税金额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即少缴增值税罚款1,852,157.80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129,651.05元,少缴企业所得税罚款1,378,528.04元。你单位的偷税行为罚款金额合计3,360,336.89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575,663.01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787,831.51元。
罚款金额(万元): 414.81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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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重工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6***853L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34***853
法定代表人: 张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2526********1413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税一稽 罚 〔20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偷税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通过股东蔡某某个人账户收取营业款项,没有在当年的账簿上有所反映,没有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相关经济利益没有在你单位当年的账簿上列作收入。
经你单位确认,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上述方式,向客户销售货物和劳务、安装服务,共收取款项合计24,012,864.16元(含税),其中:销售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款项为19,465,586.13元(含税),销售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款项2,294,713.77元(含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安装服务的款项为2,252,564.26元(含税)。
你单位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款规定,已构成偷税的违法行为。
(二)你单位通过股东蔡某某个人账户向梁某某、赵某某、蔡某某等股东支付股息红利款共7,878,315.05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575,663.01元,但未及时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构成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款的规定,对你单位的偷税行为处以偷税金额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即少缴增值税罚款1,852,157.80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129,651.05元,少缴企业所得税罚款1,378,528.04元。你单位的偷税行为罚款金额合计3,360,336.89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575,663.01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787,831.51元。
罚款金额(万元): 414.8168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0-30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6-10-30
处罚机关: 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稽查局
来源:税法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