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用公司对公账户帮朋友走账有什么风险?
相信老板们都遇到过这种问题,总有朋友来问 “帮我走个账,开个发票行不行?” 无非都是这些说辞 “兄弟帮个忙,我给你3个点手续费” “不需要开票缴税,有税点的我来出就好” “账好平的,好平的” 很多人碍于面子,酒肉朋友义气更重要,直接一口答应了,根本不想后果! 其实,朋友找你走账大多数都是自己不想缴税,降低经营成本、又或者是这个交易存在着一定的不可言说的回扣(商业贿赂),需要把钱洗出来。 今天就来跟小编就来很你们唠唠帮朋友走账的那些事。 01、案例解析 2017年,甲公司承包了某停车场项目。期间,甲公司为了达到偷税目的,找到与其并无业务往来的乙公司,合谋由乙公司为甲公司开具总金额为301900元的增值税发票3张。 为掩盖违法事实,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假意将发票金额转账至乙公司账户,乙公司在扣除几个点的手续费后,将余款返还甲公司。 后来,乙公司如约开具发票,甲公司先向乙公司转账136902.18元,乙公司在扣除相应费用后,当日即将余款127850元转回给甲公司项目负责人。后甲公司又将票面余额164997.82元(301900-136902.18)转账给乙公司,但乙公司未如约转回。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缺乏占有164997.82元的合法根据,应予返还,遂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归还164997.82元。乙公司未作答辩。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合谋通过代开增值税发票方式,偷逃税款,严重损害和社会公共利益。 甲公司主张返还的164997.82元,系为掩盖偷税事实而实施的虚假转账,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最终法院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19年,同事兼好友的张三和李四先后从之前的公司离职。张三凭借手上的供应链资源开了甲公司,主要负责在电商平台出售商品。而李四则去了一家直播电商公司,为公司的主播提供货源。 2021年5月,李四找上张三,声称自己手头上有个客户乙公司,但乙公司不跟自然人签订合同,因此希望能借用张三公司的名义与其签订《直播推广服务协议》。张三也不会有什么实际的损失,就是帮忙走个账。 看在昔日的友情,自己又没什么损失,张三爽快地答应了李四的请求。5月7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直播推广服务协议》。 协议约定,自2021年5月至2021年7月,甲公司需为乙公司提供其名下化妆品的推广直播服务,推广费用含税50万元,签订合同后支付20万元,完成200万元的销售额后支付15万元,完成500万元的销售额后再支付15万元。乙公司为甲公司设定佣金比例为30%,并写明未按约履行甲公司需承担的违约责任。 5月11日,乙公司支付了笔推广费用20万元,张三收到钱后,时间向李四转账19.5万元,扣留5000元作为甲公司需缴纳的税费。 惹了一身官司还赔钱 同年7月,甲公司突然收到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的传票,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返还20万元欠款,并支付违约金22万元。蒙在鼓里的张三这才知道,李四根本没有履行所谓的直播推广服务。 两个月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甲公司于2021年12月前返还乙公司20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在此期间,张三几次联系李四,想要讨回自己的钱,李四却以各种理由推脱。二人协商未果,张三将李四起诉至宁海法院,要求其返还19.5万元、资金占用利息,以及律师费、诉讼费损失1.4万元。 李四到庭后表示,自己最近资金周转困难,没有办法一次性还款。 2022年3月,经宁海法院调解,李四答应分期返还甲公司各项赔偿损失,合计26万元。 以上是来自宁海法院真实的案例,借自己公司的名义,帮好兄弟签合同,说好的钱款只用以走账,到头来却成为追债对象,还因此惹上了官司。真是亏大了!张三不好受的滋味应该深入骨髓了。 此类事件常有,老板们一定要注意了。 02、纯粹走账 现实中要求你帮忙走账的情况大致会碰到两类:种是只过账,另外一种是不但要帮忙走账,还需要帮他开发票。 操作方式多为:用另一家公司打钱到你的账上,然后你再把钱打到朋友的个人账户上。 小编提示:风险很大! 首先,我们并不知道这笔钱的具体来源,(朋友可能会给你一个可信度为50%的解释),隐瞒的可能是洗钱这种来源。 图片来源:网络 其次,即使排除洗钱,那会计如何处理这笔账呢?一般来说会计只能做其他应收应付,这意味着,在你的账面上欠着别人公司的钱,其他公司如果要收回这笔钱,和账面上朋友欠你钱的记录,是不能抵消的! 万一出现这样情况,你也将惹上麻烦。 最后,一大笔钱入账,你如何应对税局的查账,如果税局认定你这笔是销售,你将面临罚款和补税并影响纳税信用。 03、走账并开发票 操作方式多为:其他公司把钱打到你公司账户,你公司账户开具发票给他们公司,然后你再把钱扣除一定税点后打到你朋友的个人账户上。 小编提示:风险依旧很大! 图片来源:网络 虚开发票目前已经计入刑事责任,意味着这一旦查实,不但面临巨额罚款和补税,而且数额过大还会面临牢狱之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注意了,一旦发生上述3种虚开发票的行为,所接受的法律制裁都是一样的。 近年来,随着税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打击虚开发票违法行为力度不断增强,总结为8个字就是“税务违法,露头就打”。 大数据市场经济环境下,各类经济主体共存,面对真真实实的涉税风险,老板要懂得有些红线不可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