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五地税务局共同发布关于《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该裁量基准针对54项税务违法类型明确了统一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其中针对23项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到“一年内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政策内容:
| |
| |
| |
| |
| |
|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
| |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
|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
|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
|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
| |
| |
| |
| |
| |
| |
|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
|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
简评:
该公告指出,《裁量基准》所称“一年内违反”是指自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发现时追溯至上一年度的同一日期(不含当日)止,在本机关税收管理系统内没有该税务行政相对人违反《裁量基准》规定的同一项违法行为的其他记录。
此外,首违不罚的违法事项是按照“同一项违法行为”计算,即一年内违反不同项的违法行为,均可适用首违不罚。比如,某企业被税务机关发现未按期纳税申报,自发现之日往前追溯一年内,税收征管系统内没有该企业未按期申报行为记录(有可能存在其他税务违法行为),则该企业的该项未按期申报行为可以适用首违不罚。
本文由财合税整理发布,转载请注明来源
内容参考:税务局公告
来源:网络收集素材。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