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咨询 | 企业如何正确处理借款情况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之间的借款情况相当普遍,特别是关联方之间的借贷。由于借款业务的复杂性,这常常会给企业带来重大的税务风险。本文重点探讨非金融企业间的借款问题,并就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两方面进行简要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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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方式
出借方将借出的款项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并计提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财务费用/利息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借入方把借入的款项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在资产负债表日依据借款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并计提利息支出,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利息支出可计入“存货”“在建工程”等科目,借记“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企业常将此类借款记入“短期借款”科目,这种做法是不合适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短期借款”科目用于核算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一年期以下的款项。
税务处理方式
(一)增值税:
出借方:
有息借款:利息收入按照“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的 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为 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无息借款:通常情况下,视同销售金融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但在某些豁免情形下,可依据《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规定,企业集团内单位(包括企业集团)之间的无偿借贷行为可免征增值税。
统借统还:在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照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或债券票面利率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借入方:根据规定,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企业所得税:
出借方的利息收入为应税收入(或作为财务费用减项),主要关注借入方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非关联方: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范围内,准予税前扣除,超出部分不能税前扣除。
关联方:同时受到利率限制和关联债资比限制。
利率限制: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出部分不能扣除。
关联债资比限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二比一的范围内,准予税前扣除,超出部分不能扣除。豁免情形(不受关联债资比限制):根据规定,如果企业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支付利息的一方实际税负不高于收到利息的一方,且该交易未造成税收损失,则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仍然受到利率限制。
(三)印花税:
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根据《印花税法》规定,只有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签订的借款合同,才按照借款金额的 0.05‰征收印花税。
通常的税务风险
(一)在非关联企业之间,或者虽有关联关系但不属于同一集团内单位之间的无息借款。
(二)在统借统还业务中,存在未签订协议、资金流向不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其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等情况。
(三)无法证明所支付的利息未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四)股东出资不足,通过借款的形式向企业提供资金,企业向股东支付大量利息。
(五)支付利息时没有取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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