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 | 别再虚开发票了!“四流不一致”最新案例!
广东某企业因日常业务中“四流不一致”,遭到税务局关注,结果被查出虚开。那么,“四流一致”具体指的是什么?不一致难道不行吗?税务方面又该如何处理呢?本文将全面总结!
“四流不一致”引起税局注意
果然!虚开发票!
近日,广东惠州某公司由于日常业务“四流不一致”,引发税务局关注。
税务稽查局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在与个人伍某的业务往来中,因伍某无法提供发票,遂接受了深圳另一家公司开具的发票,但实际上惠州公司与深圳公司并无业务往来。
违法图示:
处罚结果:
深圳公司与惠州公司之间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惠州公司属于违反税收管理的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到底什么是“四流一致”?
不一致不行吗?
一、什么是“四流一致”?
其实,最早提出的概念是“三流一致”。
简单来说,“三流一致”指的是发票流、资金流和货物流的统一,如图所示:
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合同日益重要,在税务稽查中,合同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依据,所以又提出了“四流一致”。
经济交易过程中,如果不能保证货物流(劳务流)、资金流、票流的相互统一,则可能涉嫌虚开发票,若被税务部门认定为虚开发票,则不能抵扣进项抵扣,不能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不仅需要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还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也有税务局认可的特殊情况。
二、“四流不一致”就一定不行吗?
1、真实业务可以“四流不一致”
关于这个问题,税务总局曾经做过答复:
也就是说,在实际业务中,如果出现了资金流与发票流不一致的情况,只要业务是真实发生且向实际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是没有问题的。
关键在于业务真实!
2、特定情形可以“四流不一致”
例如,对于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分支机构,在特定情形下,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和业务流可以不一致。
(1)金融机构
依据《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中,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的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的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电子普通发票;
(2)部分地区省内汇总缴纳
(2)在部分地区省内汇总缴纳方面,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当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时,经省(区、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批准,可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至于同一省(区、市)范围内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分机构,是由总机构统一开具增值税发票,还是由总分支机构分别开具,各地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可能有所不同,具体应按照当地政策执行。
一张图告诉你
“四流不一致”能不能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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