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咨询 | 今日实施!老板必读!涉税犯罪新规5大重点!将签订“阴阳合同”列为逃税手段
3月18日,更高人民法院联合更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税务总局共同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
《解释》共22条,主要针对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方面的内容进行明确和调整。
以下是企业老板需要重点关注的变化:
逃税数额标准的调整
新《解释》提高了逃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将“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界限分别提高到十万元以上和五十万元以上。
第二条 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依照前款规定。
这一变动意味着只有当逃税金额达到更高标准时,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对于一些因税务问题而面临法律风险的企业老板来说,是一个重要的变动。
“阴阳合同”明确为逃税手段
新《解释》明确将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行为,认定为逃税手段之一。
条 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
(二)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
这是对近年来文娱领域出现的逃税行为的直接回应,对于所有行业的企业老板来说,都应当注意避免此类行为,以免触犯法律。
虚开发票的定罪、量刑标准
新《解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
《解释》对该罪作了限缩,突出本罪打击的对象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核心功能而进行虚开的行为,将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而虚开的行为,排除在本罪打击范围之外,防止轻罪重判。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款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一)没有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二)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三)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四)非法篡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的;
(二)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以同一购销业务名义,既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又虚开销项的,以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
以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开,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骗取出口退税的认定
新《解释》对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认定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虚构已税货物、劳务、服务出口等情形。
对于从事出口业务的企业老板,这些规定尤为重要,需要确保所有的出口退税行为都符合法律规定。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款规定的“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
(一)使用虚开、非法购买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
(二)将未负税或者免税的出口业务申报为已税的出口业务的;
(三)冒用他人出口业务申报出口退税的;
(四)虽有出口,但虚构应退税出口业务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以虚增出口退税额申报出口退税的;
(五)伪造、签订虚假的销售合同,或者以伪造、变造等非法手段取得出口报关单、运输单据等出口业务相关单据、凭证,虚构出口事实申报出口退税的;
(六)在货物出口后,又转入境内或者将境外同种货物转入境内循环进出口并申报出口退税的;
(七)虚报出口产品的功能、用途等,将不享受退税政策的产品申报为退税产品的;
(八)以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企业老板应当密切关注这些变动,并及时调整企业的税务管理策略,确保企业的税务行为合法合规,避免因税务问题而面临法律风险。
同时,老板要加强对财务和税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他们了解最新的税法规定和司法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