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咨询 | 工资支付必须经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吗?可以直接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吗?
有朋友询问:我们公司是在每个月底发放当月工资,我的操作方法是直接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借记,在“银行存款”科目中贷记。只有当月因为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发放时,才会记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这样做是否有问题呢?是否必须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来进行核算呢?
提出这个问题的朋友,估计是觉得工资核算经过“即先计提再发放”两个阶段太麻烦。
因此,就产生了疑惑:能不能不计提,等实际发放的时候再直接计入成本费用呢?他们认为,反正最终都是计入成本费用,又有什么影响呢?
工资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理由
工资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核算,有如下理由:
:如果企业不计提工资,那么在工资发放之前,企业的利润会被高估,而在工资发放之后,企业的利润会被低估。这样就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
可能有人会叫板说,管理费用下面不是也有一个“职工薪酬”的明细科目吗?
在这里也可以体现出工资啊。其实成本费用里面的职工薪酬只是成本费用的一部分,还包含其他成本费用。试想,如果突然有,总经理让你提供工资数据时,你该怎么办呢?总不能把以前的凭证都给翻出来,拿着计算器再一个一个去找去加吧,那样的话会把你累死,也很容易搞错。
第二:这种做法与企业下月发放本月工资的模式是相匹配的。在企业中,发放的工资通常是上月的,而计提的是本月的工资,本月计提的应该是本月的发生额,而本月发放的则是上月的发生额。
第三: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能够直观地反映每月发放的工资总额,方便在申报年度所得税时计算工资限额是否超过规定标准,也便于调整。在企业中,工资可能还会反映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中,如果在申报年度所得税时再从分类账中查找并汇总,会非常麻烦。
第四:这样做有利于按照工资基数计提相关费用,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五险一金等。因此,在核算职工薪酬时,从程序上讲应该先计提,然后再发放。只有先计提,才能明确发放的具体数额。从数量上看,计提数应该大于或等于发放数,如果计提数小于发放数,就意味着提前发放了职工薪酬,这是不正常的情况。
相关政策规定
应付职工薪酬是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按照“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非货币性福利"、"其它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需要借助“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来核算应付职工薪酬的提取、结算和使用等状况。职工薪酬核算有两个步骤:一是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在贷方登记时,记录分配到成本费用项目中的职工薪酬数额;二是实际发放应付职工薪酬,在借方登记时,记录实际发放的职工薪酬数额。
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分录如何编制?
1、支付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时,要在“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中借记,同时在“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中贷记;企业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除各种款项(如代垫的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时,要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借记,同时在“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中贷记。
2、支付职工福利费
支付职工福利费时,企业向职工食堂、职工医院、生活困难职工等支付职工福利,应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中借记,在“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中贷记。
4、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要在“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中借记,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中贷记;企业支付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时,要在“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中借记,在“银行存款”等科目中贷记。
相关案例:
“应付职工薪酬”预提未发放,
企业补税及滞纳金990多万!
通过案头分析,税局发现该公司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余额较高,接近全年职工薪酬及福利的一半,疑似多预提费用少确认利润。鉴于此,税局核查该企业上一年度工资发放情况。经核查,截至当年5月31日,该公司预提的上一年度“应付职工薪酬”仍有大量金额未发放。根据税法规定,在汇算清缴前预提汇缴年度的年终奖,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未发放,应依法在当年度汇算清缴中调增。
风险点睛:在年终时期,企业在发放年终奖时,不应忽视工资薪金费用税前扣除的问题。通常情况下,企业实际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支出可进行税前扣除,但需注意正确核算“工资薪金总额”的范围。工资薪金涵盖了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但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五险一金等费用。其次,对于年末已计提但未发放的职工薪酬,需在次年汇算清缴前发放,否则不得在本年度汇算清缴中进行税前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正确计算职工工资不仅关系到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多项费用税前扣除的限额,还涉及企业成本费用和利润的计算。实际操作中,部分企业将不属于应付工资总额的独生子女补贴、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列入工资总额,导致工资总额计算错误;也有企业通过虚增员工人数或将不应计入工资费用的支出列入其中来扩大应付工资,从而调节成本和利润;还有企业对于年末已计提但未发放的职工薪金,未进行纳税调整,以计提金额进行税前扣除,从而少缴纳税款。
在金税三期大数据环境下,税务机关可以随时提取和分析企业财务的动态数据。随着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临近,企业财务人员应检查工资发放的总账和明细,未发放的需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发放才能进行税前扣除,无法发放的应及时进行纳税调增;此外,在发放工资时,要注意为员工代扣代缴个税。
政策点睛:《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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