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 关于佣金的法律及税收问题
根据《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企业支付的代办费、介绍费、居间费、推荐费、经纪服务费等都属于佣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佣金是合法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七条对此明确: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经营者支付佣金必须以明示的方式,支付和接受佣金的,都必须如实入账。
法律角度
|| 佣金合法
佣金存在合理且合法。首先,从市场的角度,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因促成交易而产生,合乎市场规律。然后,从法律的角度,佣金基于正常居间行为而产生,明示且入账,合乎法律自由。“法无禁止皆可为”。
|| 不同规定中的佣金
文件 | 规定 | 角度 | |
民法典 | 中介合同-报酬 (居间合同) | 第961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上述报酬,我们可以称之为佣金。 | 佣金地位合法 |
《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6〕第60号 | 中间人-佣金 | 第7条: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中间人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本规定所称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 佣金要求明示且入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中间人-佣金 | 第7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 佣金不同于贿赂 |
财税〔2009〕29号 | 手续费及佣金 |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佣金可税前扣除 |
|| 佣金合法
佣金合法且需要公开,必须明示且如实入账。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暂行规定》(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第七条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中间人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 佣金公平(比例)
对于佣金的比例或金额,法律上并无明确限制,由居间方和委托方自行确定即可。特殊行业比如旅游、拍卖则对佣金比例出于公平,有一定的限制。
|| 佣金与商业贿赂不同
佣金特点,必须明示公开(比如合同列明等),必须如实入账,如果不能同时符合,难以与商业贿赂划分界限,从而被归属为违法行为。
商业贿赂:商业贿赂(外文名:commercia1bribe)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针对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如果以明示方式且能够取得对方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凭证,则可以按照购进劳务/服务的方式进行税务处理。否则,可能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不过还是需要提醒一下大家,“回扣”说白了就是一种商业贿赂,处理不好,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都是有很大风险的,大家还是要谨慎再谨慎。
风险: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营者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收取佣金资质要求
对于谁有资格从事居间活动并收取佣金,有两种情况:
实务理解:关于资质要求,规定要求应当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但实务中一般并不严格审核是否有资质,更注重业务是否真实,在促成交易的基础上收取佣金,以及票据是否合规等。
税务角度
|| 税前扣除条件
佣金手续费明示且入账: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明确约定佣金条款。支付佣金如实入账。
佣金手续费范围:将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明确排除在手续费和佣金范围之外。
支付佣金手续费对象: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
支付方式: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限制现金方式,为了防止虚假交易等)。
||支付佣金的证据有:
1. 销售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2. 关于佣金的协议或者合同(若是在销售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约定了,则无需单独提供);
3. 银行付款证明(支付境内个人的可提供现金收据等);
4. 关于佣金付款结算进度的说明;
5. 佣金收取方开具的佣金合法单据比如佣金发票等;
6. 佣金收取方资格证明或者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明及资格证书等;
7. 佣金计算分配表等。
||佣金的税前扣除比例规定:
一般企业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扣除限额。(财税【2009】29号)
保险公司从2019年1月1日起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准予扣除。之前财保是15%,人保是1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国税发〔2009〕31号)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电信企业是按企业收入总额5%计算。(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其他企业是按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 。(财税【2009】29号)
||佣金的扣除计算限额是按实际收入的金额还是合同签订的收入金额问题
财税[2009]29号文件条第2点,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这里明确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为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也就是用以计算佣金或手续费的收入金额,而非会计或税务中规定的确认收入金额。
||佣金不能支付给自己的员工
佣金是商业活动中中间人所得的劳务报酬,接受佣金的只能是中间人,而不是交易双方,也不是交易双方的代理人、经办人。
这里的中间人必须是具有合法经营者资格的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因此,你公司支付给员工的销售提成,不属于佣金,属于工资薪金的范围,按照工资薪金来申报个税,无需取得佣金发票入账。
总结
1、佣金与中介费、居间费基本相同,法律上性质一致;
2、佣金属于合规的支出,但回扣、商业贿赂都属于违法支出;
3、佣金税前扣除需要符合税法相关规定,实务中要切记;
4、实务中无法取得发票的佣金,如何入账是一个大问题,需要根据企业情况和具体业务判断是否违规,以及如何应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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