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丨大量作废发票重罚一亿!这5类发票即使开错了,也不能作废!

哎呀,这张发票开错了,我赶紧作废吧!


且慢!不是所有的发票都可以作废,有5种情况开具的发票无法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发票。先对照一下,再作废不迟!


发票开错了可以正常作废,但是,以下这五种类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能作废的!
不满足作废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才可以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月开具的一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金额填错了,可以作废重开吗?
不可以!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的情形,可以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七条的规定,先开具红字电子专票进行处理,红冲后再按照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蓝字电子专票,不能直接作废。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其中,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按以下流程操作:
另外,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蓝字发票均不允许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允许作废。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允许空白作废。
机动车类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蓝票、红票和空白发票,均不支持作废。
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什么情况下可以正常作废发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
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中明确:公司开具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后,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票时发现错误的,可即时作废。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注意:开票系统作废发票后,需在纸质专用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并留存全部联次10年。
二、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作废
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方式对原代开发票进行对冲处理。
符合作废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作废并收回已开具的发票,已缴纳的税款予以退回。
总结:
1.发票作废的正常因素
1)开具错误;
2)销货退回;
3)销售折让;
4)服务中止等。
2.发票作废的非正常因素
1)恶意隐匿收入,少交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款;
2)销售方与购买方恶意串通,开票方违规作废发票(未收回原发票),受票方虚列成本,造成偷税;
3)涉嫌虚开发票等。
为什么现在越来越多的会计担心作废发票被税局约谈呢?主要是有太多这样的情况了:


A公司是一家小规模公司,2023年申报增值税时发现本月开了11万的发票,按照小规模增值税优惠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
老板思索了一下,跟合作商联系:先作废几份“超额”发票,下个月再重开。就这样,A公司一直保持在10万起征点下来一点点,享受月销售额10万以下免税待遇。


例1: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7-9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12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9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可减按1%缴纳增值税,7月、8月的6万元、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3季度销售额合计26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26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例2: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7-9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20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7月和8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9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可减按1%缴纳增值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3季度销售额合计34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34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但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

我是小规模,每个月开10万(季度30万)发票,这样不交增值税,可以吗?

分情况:
1、若是属于真实业务,恰好每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30万),这样享受了增值税免征优惠,是允许的。若是遇到小规模顶额开票的税务风险评估预警,只要是能够提供出业务真实性的证据链,没有问题的。
2、但是从你的描述来看,每月开票额10万元(季度30万),带有人为控制开票金额,与真实业务不匹配,具有不合理的商业目的,属于有意避税,涉嫌虚开发票和偷税,税务风险非常之大。

真实业务真实再现。要正确享受优惠,切记不要歪曲税务优惠政策。
会计人员做账和开票更是建立在真实业务的基础上,一定要反映业务的来龙去脉,回归业务的真实的商业本质,无中生有的开具发票、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必将给自己带来巨大风险!
企业一定要做一个真实的自己,让真实的业务真实再现,回归业务的本来面目和商业本质!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