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 | 简述税务稽查流程及应付方法
2024年2月29日,《八部门联合推进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发布,公告中表示:将持续深化完善联合打击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全国各地持续掀起企业税务稽查事件。
那什么是税务稽查?如何正确认识税务稽查的办理程序?面临税务稽查时企业又该如何应对?
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骤和环节,是税务机关代表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形式,具体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
其中,日常稽查是税务稽查局有计划地对税收管辖范围内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执法行为;专项稽查是稽查局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统一部署或下达的任务对管辖范围内的特定行业、或特定的纳税人、或特定的税务事宜所进行的专门稽查;专案稽查是指稽查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以立案形式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调查和处理。
其中,日常稽查是税务稽查局有计划地对税收管辖范围内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执法行为;专项稽查是稽查局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统一部署或下达的任务对管辖范围内的特定行业、或特定的纳税人、或特定的税务事宜所进行的专门稽查;专案稽查是指稽查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以立案形式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调查和处理。
税务稽查的程序
税务稽查包含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部分。
(1)选案
稽查选案分为:人工选案、计算机选案、举报、其他等。
①人工选案的基本方法是抽样。实施抽样又分为随机抽样和非随机抽样。在实行抽查选案时,一般都采用随机抽样法,它是按照概率规律抽取稽查对象的一种方法。
②计算机选案的指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分行业生产经营指标平均增长值分析、分行业财务比率分析、企业常用财务指标分析、流转税类选案分析、企业所得税税前限制列支项目指标分析、进出口税收指标分析、税收管理指标分析等。
③举报是税务机关发现案源最多的一种途径。
④其他选案方法指:转办、交办等。
以上选案确定待查对象后,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实施立案检查(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稽查局可以在立案前进行检查)。
(2)检查
检查前,稽查局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税务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出示或者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其权利和义务。检查实施过程中,检查人员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开展检查工作。
其中:
①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检查人员及所在稽查局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退还账簿资料时,应当由被查对象核对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签章确认。
②询问。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办公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有关权利义务。当事人、证人在询问过程中的口头或书面口供等都需严格按要求记录、签字等。
③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④实地检查。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调查取证情况予以记录(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当事人经通知不到场或者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员在场,可以由其签章证明。
⑤异地检查。检查人员异地调查取证的,当地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发函委托相关稽查局调查取证的,必要时可以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的调查取证,受托地稽查局应当根据协查请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调查。
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被查对象对违法事实和依据有异议的,应当在限期内提供说明及证据材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检查阶段企业可能受到的文书有:《税务检查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询问通知书》等。
(3)审理
检查结束后,稽查局应当对案件进行审理。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稽查局审理后提请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案件审理应当着重审核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正确;
(二)被查对象是否准确;
(三)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四)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
(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七)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
(八)其他应当审核确认的事项或者问题。
经审理,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制作税务稽查结论。
审理事项清晰明了,稽查局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应当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稽查局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审理阶段企业可能受到的文书有:《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等
(4)执行
审理结束,稽查局应当依法及时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向稽查局提出申请,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稽查局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滞纳金,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二)经稽查局确认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三)当事人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
(四)其他可以依法强制执行的。
稽查局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制作并送达催告文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实施强制执行。
稽查局采取从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依法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及时将有关凭证送达被执行人。
执行阶段企业可能受到的文书有:《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等。
税务稽查包含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部分。
(1)选案
稽查选案分为:人工选案、计算机选案、举报、其他等。
①人工选案的基本方法是抽样。实施抽样又分为随机抽样和非随机抽样。在实行抽查选案时,一般都采用随机抽样法,它是按照概率规律抽取稽查对象的一种方法。
②计算机选案的指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分行业生产经营指标平均增长值分析、分行业财务比率分析、企业常用财务指标分析、流转税类选案分析、企业所得税税前限制列支项目指标分析、进出口税收指标分析、税收管理指标分析等。
③举报是税务机关发现案源最多的一种途径。
④其他选案方法指:转办、交办等。
以上选案确定待查对象后,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实施立案检查(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稽查局可以在立案前进行检查)。
(2)检查
检查前,稽查局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税务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出示或者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其权利和义务。检查实施过程中,检查人员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开展检查工作。
其中:
①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检查人员及所在稽查局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退还账簿资料时,应当由被查对象核对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签章确认。
②询问。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办公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有关权利义务。当事人、证人在询问过程中的口头或书面口供等都需严格按要求记录、签字等。
③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④实地检查。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调查取证情况予以记录(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当事人经通知不到场或者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员在场,可以由其签章证明。
⑤异地检查。检查人员异地调查取证的,当地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发函委托相关稽查局调查取证的,必要时可以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的调查取证,受托地稽查局应当根据协查请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调查。
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被查对象对违法事实和依据有异议的,应当在限期内提供说明及证据材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检查阶段企业可能受到的文书有:《税务检查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询问通知书》等。
(3)审理
检查结束后,稽查局应当对案件进行审理。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稽查局审理后提请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案件审理应当着重审核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正确;
(二)被查对象是否准确;
(三)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四)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
(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七)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
(八)其他应当审核确认的事项或者问题。
经审理,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制作税务稽查结论。
审理事项清晰明了,稽查局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应当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稽查局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审理阶段企业可能受到的文书有:《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等
(4)执行
审理结束,稽查局应当依法及时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向稽查局提出申请,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稽查局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滞纳金,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二)经稽查局确认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三)当事人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
(四)其他可以依法强制执行的。
稽查局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制作并送达催告文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实施强制执行。
稽查局采取从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依法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及时将有关凭证送达被执行人。
执行阶段企业可能受到的文书有:《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等。
企业应对稽查程序
(一)检查阶段: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应当怎么做?
当企业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时候,即表明企业已经进入了税务稽查的检查阶段,在该阶段,我们建议:
1.明确被检查原因
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企业应应依据通知书检查的时间阶段进行内部自查,明确该时间段收支情况,纳税申报情况,针对企业业务的四流(票流、物流、资金流、合同流)应保存完整的证据链。企业可内部自行分析也可以请求外部专业人士,查清企业自身是否存在相关违法违规情形。
2.加强沟通并积极配合各项检查工作
企业应针对被稽查事项,与检查人员就稽查事项进行友好沟通,如实提供检查人员要求的材料。同时,针对企业自身针对企业自身不太清晰的业务方面、收支方面、发票方面的询问,可以先以口头而非文字的形式进行沟通,审慎签字。对自己尚不确定的笔录内容,可在“被查对象(当事人)陈述意见”一栏表明自身的不同意见。
3.做好证据备份工作
将检查阶段的相关证据和记录进行备份,明确企业与检查人员沟通及提供的各项资料的内容及记录。应对后续税局稽查各项不可控结果。
4.明确可能后果,积极表明异议或意见
若被税局稽查,需要明确可能存在的后面,面对检查人员告知的检查结果,与事实不符合的,应积极提供相应证据,积极提供陈述申报意见。
(二)审理阶段: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应该怎么做?
当企业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的时候,即表明税务稽查到了审理阶段尾声。我们建议:
1.若无异议,静待处罚,待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时,自行缴纳相关罚款、滞纳金等。
2.如有异议,则应及时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企业应抓住听证机会,如实阐述业务模式及案件实际情况,或者是企业有良好的表现,恳请从轻处罚,积极表达企业新的证据,争取从轻处罚甚至于不予处罚。
(三)执行阶段: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该怎么做?
当税务稽查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出现时,则表明税务机关针对被稽查企业的违法事实行为作出对应的行政罚款。在该阶段应该怎么做?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针对《税务处理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的,企业需先行缴纳所有欠缴税款等才能执行复议程序;但是若是企业针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部分,可以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此部分无需要企业先行缴纳税款。另企业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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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阶段: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应当怎么做?
当企业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时候,即表明企业已经进入了税务稽查的检查阶段,在该阶段,我们建议:
1.明确被检查原因
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企业应应依据通知书检查的时间阶段进行内部自查,明确该时间段收支情况,纳税申报情况,针对企业业务的四流(票流、物流、资金流、合同流)应保存完整的证据链。企业可内部自行分析也可以请求外部专业人士,查清企业自身是否存在相关违法违规情形。
2.加强沟通并积极配合各项检查工作
企业应针对被稽查事项,与检查人员就稽查事项进行友好沟通,如实提供检查人员要求的材料。同时,针对企业自身针对企业自身不太清晰的业务方面、收支方面、发票方面的询问,可以先以口头而非文字的形式进行沟通,审慎签字。对自己尚不确定的笔录内容,可在“被查对象(当事人)陈述意见”一栏表明自身的不同意见。
3.做好证据备份工作
将检查阶段的相关证据和记录进行备份,明确企业与检查人员沟通及提供的各项资料的内容及记录。应对后续税局稽查各项不可控结果。
4.明确可能后果,积极表明异议或意见
若被税局稽查,需要明确可能存在的后面,面对检查人员告知的检查结果,与事实不符合的,应积极提供相应证据,积极提供陈述申报意见。
(二)审理阶段: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应该怎么做?
当企业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的时候,即表明税务稽查到了审理阶段尾声。我们建议:
1.若无异议,静待处罚,待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时,自行缴纳相关罚款、滞纳金等。
2.如有异议,则应及时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企业应抓住听证机会,如实阐述业务模式及案件实际情况,或者是企业有良好的表现,恳请从轻处罚,积极表达企业新的证据,争取从轻处罚甚至于不予处罚。
(三)执行阶段: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该怎么做?
当税务稽查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出现时,则表明税务机关针对被稽查企业的违法事实行为作出对应的行政罚款。在该阶段应该怎么做?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针对《税务处理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的,企业需先行缴纳所有欠缴税款等才能执行复议程序;但是若是企业针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部分,可以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此部分无需要企业先行缴纳税款。另企业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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