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出事了!注销后依旧被查!罚款11万!不想被罚,抓紧自查!
近日,某税务局发布了关于121家个体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个体户对自己的业务真实性作出说明。



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市税一稽罚〔2022〕48号
南宁市青秀区**建材经营部(纳税人识别号:92450103MA5PFGJR68):
经我局于2021年11月12日至2022年3月24日对你经营部(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长虹路7号万科城南区S2号楼十三层1307号商铺)2020年5月9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经营部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你经营部于2020年5月9日登记注册,于2021年1月4日经主管局核准注销,注销原因是:依法解散。
经多次拨打你经营部的联系电话,要求你经营部业主谢锦前来配合检查工作,谢锦电话回复她不在南宁,现居住湖北省石首市。2021年11月15日,根据谢锦提供的收件地址(湖北省石首市南口邮政局)通过EMS给谢锦邮寄《检查通知书》(南市税一稽检通〔2021〕36号),要求你经营部依法接受检查并提供有关资料;2021年12月7日,我局通过EMS邮寄《询问通知书》给谢锦,通知她于2021年12月22日到我局就涉税事宜接受询问,以上两份税务文书均是郑张云(身份证号:421081XXXXXXXX0134)代收。检查期间,你经营部未提供任何资料,谢锦也未前来接受询问,2022年4月14日,再次拨打你经营部的联系电话,语音提示号码已停机。
1.取得增值税发票情况你经营部在经营期间没有向税务机关领购过发票,无货物购进记录。
2.开具增值税发票情况你经营部通过税务自助机共开具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11584158.42元,税额115841.58元,价税合计11700000.00元,受票单位均是:南宁万堡防水公司,其中:2020年9月29日开具5份,发票代码4500201130,发票号码04291060-04291064,开具货品名称:防水涂料;防水材料;湿铺防水卷材,开票金额4653465.35元,税额46534.65元,价税合计47000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开具7份,发票代码4500203130,发票号码03745482-03745486、03745478、03749974,开具货品名称:防水涂料;增强聚酯布;湿铺防水卷材,开票金额6930693.07元,税额69306.93元,价税合计7000000.00元。你经营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申报纳税。
3.你经营部的交易资金均通过业主谢锦于2020年7月28日在桂林银行南宁分行营业部开设的个人活期存款帐户(帐号:621456XXXXXX60370)进行流转,经查,发现你经营部资金往来记录存在异常:
(1)你经营部银行账号上无支付购货货款记录。
(2)检查组通过对该帐号资金往来明细筛选出郑张云、李红英、童继梅、刘炳炎、张勇、钟靖等6个交易对手,谢锦收到南宁万堡防水公司的货款11700000元,并通过上述6个私人账户转出11700000元,再转入万涛(受票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严捷(受票单位办税人)的账户共计11142000元。谢锦个人账户自2020年7月28日开设至你经营部注销,只收到上游企业“南宁万堡防水公司”转入资金11700000元,转入资金与你经营部开具给“南宁万堡防水公司”的发票金额一致,形成资金回流11142000元,占开票金额95.23%。
(3)根据受票方南宁万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销售合同约定由销售方将货物运输到南宁万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指定的工程地点,无法提供相应的物流信息;而你经营部及业主谢锦的银行流水记录均未发现有支付物流款项。
(4)你经营部银行流水记录也未发现有支付正常经营所应该发生的房租、水电、工资等各项费用,不符合正常公司经营形式。综上,你经营部在开具了上述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注销(从成立到注销仅半年),无货物购进记录,资金流水存在回流和异常,上述行为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款的规定,对你经营部虚开发票行为处以110000元的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10000元,限你经营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很多人都有这样一个误区:认为只要注销了,税务局就不会找到你。
看完上述的案例,你还这样想吗?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存在偷税、抗税、骗税情形的,将会无限期追查!
现金税+大数据下,只要涉税违法,雁过必定留痕,再想通过注销公司逃脱责任是行不通的。
附:税务稽查流程图

税务局对发票背后业务实质的关注远远大于发票本身,发票仅仅是一个表象而已,因此业务真实为前提。
因为没有人员就没有相应的业务能力!个体户的负责人不要进入黑名单,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避免用60岁以上的人员,预留负责人电话必须为有效电话!
比如一份咨询费的发票,是否有咨询专家的专业资质、人员专业能力及简介等证明资料;同时要关注咨询事项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直接相关性。
再次,企业要将咨询事项、签订的合同、完成项目计划、时间、人员安排,支付款项方式、成果体现方式(如方案、报告等资料)的存放地点和保管人,以及后续针对咨询事项的实施、调整、效果等情况资料,进行统一收集保管和存档。
若是大部分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集中在税收洼地注册,就会成为稽查的重点区域。2023年,利用税收洼地进行恶意的税收筹划是税务严查的重点!
不管是提供了服务还是销售了货物,是否收取了款项?是否公对公转账了?是否存在资金回流现象?
不要简单地以为只要签订了合同的发票,就是没有问题的发票。
合同仅仅是次要证据之一,签订合同时更多的关注内容细节、时间点、程序、流程、成果展现、所达目标等。
合同切记不要仅仅一页纸,一定要签订的真实全面。
切记不要仅仅为了开票而设立。
设立个体工商户,必须符合经营需求、更要符合集团战略发展的要求,将设立的每个经济实体融入到整个产业价值链中去,这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价格明显偏高或者偏低都带有人为转移利润的嫌疑。
特别是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定价是否合理,因为这是税务机关检查时的重点关注事项。
价格的“度”,也就是合理性非常重要!一旦过了,不合理了,难以自圆其说!
与公司的股东不同,个体工商户的投资人对于经营期间形成的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与有限公司等企业主体的市场地位是平等的,其准入门槛在法律层面是一致的。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开设银行账户,而由投资人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收付款项。
个体工商户无法转让,只能注销;
也不能对外投资,成为公司的股东;
也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也可以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三条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也无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证金。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从个体工商户取得的收入为经营所得,如果取得名义上的工资薪金收入等综合所得,是不能税前扣除的,要并入最终的经营所得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为每年6万元。
税务局出手!
3万个体户转查账征收!
为防范涉税风险,多地税务局发布重要通知,要求个体工商户调整税款征收方式,从之前的定期定额征收变为查账征收。



长春市税务局明确了各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转查账征收的完成时间,逾期完不成的,将受到税务局的催促整改。
此前,江苏省税务局发布《关于下发“个体双定户大额超开”专项应对任务的通知》。
其中主要对两项内容作出调整!
,关于“定额超过15万元的个体工商户”,新规指出,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请或主管税务机关依职权调整使得定额超过15万元的,不再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对于目前定额核定已经超过15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将根据市局下发的数据(截止3月31日全市定额核定超过15万元清册),来审核确认辖区内定额核定超过15万元的个体工商户情况后,逐户审核上述个体工商户在2022年期间是否存在连续三个月及以上月份经营额低于核定定额30%的情形,若存在,依纳税人申请可调整定额,调整后的定额参照连续月份经营额之和的平均数;而若上述个体工商户在调整定额后仍超过15万元的,不再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第二,对于“累计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新规指出,2022年1月1日起,对于已经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不再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不只是江苏税务局要求个体工商户不再采用定期定额征收,为了不造成税源的损失,其他各地税务机关也开始逐渐取消核定征收!

税务总局大庆市税务局发布,自2022年4月1日起,对目前采取核定征收的月销售额超1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对新办个体工商户符合规定范围的,一律实行查账征收。

海南省定安税务局发布消息,针对存量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入达到建账标准且月均收入超过10万元以上的16户个体工商户,积极引导其按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
除此之外,目前为止,全国各地核定征收的政策都在收紧,像上海、山东、浙江 、贵州、福建、湖北等地,已经在逐渐取消核定征收政策。
比如上海,早在2021年,就有消息称取消新设企业核定征收,已经办好核定征收的一般纳税人企业,2021年起全部改为查账征收。
再比如山东,2023年8月份也发布公告,将3138户纳税人有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全部转为查账征收!
个体户严查开始!
十大涉税风险,赶紧自查!
《征管法》第二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 15日内,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且《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对个体工商户建账提出了明确要求: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户需要记账;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个体户,需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
征管法的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很多人认为个体户不需要缴纳社保,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交不交社保需要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征管法的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户可以不开设对公账户,而由老板私人账户进行收付款项,但这样容易造成公私不分,有逃税的嫌疑。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从个体工商户取得的收入为经营所得,如果取得名义上的工资薪金收入等综合所得,是不能税前扣除的,要并入最终的经营所得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常见4大风险点:
如现金收入、未开票收入,视同销售未入账报税;
可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额优惠政策为其他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
开票不及时,开票信息与业务不符等;
如收到发票信息与实际业务不符,将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进行了违规抵扣。
7、所得税方面的涉税风险
常见8大风险点:
1、收入不完整;
2、与其他不属于经营所得的收入混淆;
3、虚列成本费用,列支了不得扣除的支出;
4、在有综合所得的情况下,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仍然扣减费用6万元及其他扣除项目;
5、个人、家庭费用与经营费用未能分别核算;
6、扣除业主本人工资;
7、长期零申报、不申报、或不按规定记账;
8、以其他形式向个人支付的应税收入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很多个体户认为自己不用缴纳房产税、印花税等小税种,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只要发生涉税业务,就要缴纳相关税费。
对账务处理不重视,随意入账所产生的风险。即便是核定征收的个体户也应该建账,有发生业务,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无论是个体户还是企业,都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