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虚开发票频发,开票与受票方都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今年以来,自然人代开发票相关的税务案件频发,涉案主体既有受票方企业,也有开票方自然人。对开票方而言,代开发票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等税款,否则将会面临偷税甚至逃税罪等风险;对接受自然人提供劳务、服务的受票方企业而言,能否取得代开的发票、取得的发票是否合法合规等问题会对其产生不同的影响。本文将分析梳理在不同情形之下,开票方与受票方所面临的风险,以帮助企业提高税务合规度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今年以来,许多往年发生过代开发票的开票方自然人或接受过自然人代开发票的受票方企业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或者是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开票方自然人收到的税务文书一般是通知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核实业务真实性,亦或是对其虚开发票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受票方企业收到的税务文书内容涉及的情形主要有三:其一,对其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其二,确认其取得的代开发票为虚开,要求其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滞纳金;其三,将其取得代开发票的行为认定为虚开发票,按照虚开发票或偷税处理。
一、上海市:自然人虚开发票共计6847万元,受票方被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在经营上海A有限公司、D(上海)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上海C有限公司期间,在公司与代开人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支付费用委托叶某、于某、胡某(已判决)等人提供指导和代开发票服务,配合叶某某等人制作虚假合同,并在合同中规避“劳务”等字样,以此方式将个人劳务所得变换为经营所得从而降低纳税。
二、荆州市:自然人虚开发票125.97万元,被移送司法机关
马某某:经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5年8月17日至 2020年7月13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06份,票面额累计125.97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合肥市:自然人虚开发票940.04万元,被罚款5万元
许某某:经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2份,金额940.04万元,税额9.04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0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绍兴市:自然人虚开发票263.41万元,被罚款8.6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徐某某:经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9年0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金额263.41万元,税额34.24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8.6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1.19万元。
五、湛江市: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5万,被罚1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湛税一稽 罚 〔2023〕 4 号
广东***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列支成本。2022年6月30日记字第9号凭证记载向袁***购进钢板80吨,金额285,000.00元,水泥125吨,金额165,000.00元,并由袁***在税务总局汉寿县税务局前台申请代开湖南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开票日期2022年6月13日,发票代码043***00105,发票号码188***816,金额450,000.00元),已列支主营业务成本。
广东***建材贸易有限公司2022年6月21日和25日从银行公户向袁***支付货款100,000.00元。
经查,广东***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袁***的交易资金通过相关人员私人帐户形成回流,回流金额100,000.00元;
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是虚开发票行为,对你公司处罚款100,000.00元。
六、常德市:自然人虚开发票3050万元,补税并罚款1143.7万元
案件名称 常德***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2020年度存在着利用自然人代开发票多列成本的问题,该部分发票涉及金额总计30499952元,且账务处理上均已计入了2020年度的生产成本进行了列支,造成了少缴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7624988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常德***混凝土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4307********925Y
法定代表人姓名 谷某
处罚结果 3,812,494.00
七、湖南某公司让自然人与其签合同虚开普票7000多万,罚补超2600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稽稽罚[2024]27号
湖南某公司2021年与周***签订《工程项目管理咨询合同》,与任***、刘***签订《设备租赁合同》,与李***、侯***、李***等15人签订《二手设备买卖协议》,指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人员使用下载的湖南省税务APP开具《湖南增值税普通发票》30份,上述通过虚构业务开具发票总金额为70108910.89元,税额701089.11元,价税合计总额为70810000元。通过虚构工程项目管理咨询、设备租赁、二手设备买卖业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对其公司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即:8851250.00元。
自然人代开发票税案频发主要有以下原因,首先,某些长期存在源头发票缺失、抵扣不足的行业,比如运输行业、再生资源行业,企业缺少增值税抵扣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或者部分企业经营成本未取得发票,对此企业可能会通过自然人代开发票的方式降低自身税负。其次,由于自然人开票额度与现实供货量巨大形成矛盾,销售方或受票方企业可能选择通过拆分业务的方式通过大量自然人代开发票,导致取得了与真实业务不符的发票。最后,亦存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形下,自然人为了获利而代开发票,企业通过虚构业务取得代开发票以降低自身税负。
今年以来,许多往年发生过代开发票的开票方自然人或接受过自然人代开发票的受票方企业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或者是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开票方自然人收到的税务文书一般是通知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核实业务真实性,亦或是对其虚开发票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受票方企业收到的税务文书内容涉及的情形主要有三:其一,对其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其二,确认其取得的代开发票为虚开,要求其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滞纳金;其三,将其取得代开发票的行为认定为虚开发票,按照虚开发票或偷税处理。
一、上海市:自然人虚开发票共计6847万元,受票方被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在经营上海A有限公司、D(上海)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上海C有限公司期间,在公司与代开人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支付费用委托叶某、于某、胡某(已判决)等人提供指导和代开发票服务,配合叶某某等人制作虚假合同,并在合同中规避“劳务”等字样,以此方式将个人劳务所得变换为经营所得从而降低纳税。
二、荆州市:自然人虚开发票125.97万元,被移送司法机关
马某某:经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5年8月17日至 2020年7月13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06份,票面额累计125.97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合肥市:自然人虚开发票940.04万元,被罚款5万元
许某某:经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2份,金额940.04万元,税额9.04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0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绍兴市:自然人虚开发票263.41万元,被罚款8.6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徐某某:经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9年0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金额263.41万元,税额34.24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8.6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1.19万元。
五、湛江市: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5万,被罚1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湛税一稽 罚 〔2023〕 4 号
广东***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列支成本。2022年6月30日记字第9号凭证记载向袁***购进钢板80吨,金额285,000.00元,水泥125吨,金额165,000.00元,并由袁***在税务总局汉寿县税务局前台申请代开湖南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开票日期2022年6月13日,发票代码043***00105,发票号码188***816,金额450,000.00元),已列支主营业务成本。
广东***建材贸易有限公司2022年6月21日和25日从银行公户向袁***支付货款100,000.00元。
经查,广东***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袁***的交易资金通过相关人员私人帐户形成回流,回流金额100,000.00元;
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是虚开发票行为,对你公司处罚款100,000.00元。
六、常德市:自然人虚开发票3050万元,补税并罚款1143.7万元
案件名称 常德***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2020年度存在着利用自然人代开发票多列成本的问题,该部分发票涉及金额总计30499952元,且账务处理上均已计入了2020年度的生产成本进行了列支,造成了少缴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7624988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常德***混凝土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4307********925Y
法定代表人姓名 谷某
处罚结果 3,812,494.00
七、湖南某公司让自然人与其签合同虚开普票7000多万,罚补超2600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稽稽罚[2024]27号
湖南某公司2021年与周***签订《工程项目管理咨询合同》,与任***、刘***签订《设备租赁合同》,与李***、侯***、李***等15人签订《二手设备买卖协议》,指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人员使用下载的湖南省税务APP开具《湖南增值税普通发票》30份,上述通过虚构业务开具发票总金额为70108910.89元,税额701089.11元,价税合计总额为70810000元。通过虚构工程项目管理咨询、设备租赁、二手设备买卖业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对其公司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即:8851250.00元。
自然人代开发票税案频发主要有以下原因,首先,某些长期存在源头发票缺失、抵扣不足的行业,比如运输行业、再生资源行业,企业缺少增值税抵扣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或者部分企业经营成本未取得发票,对此企业可能会通过自然人代开发票的方式降低自身税负。其次,由于自然人开票额度与现实供货量巨大形成矛盾,销售方或受票方企业可能选择通过拆分业务的方式通过大量自然人代开发票,导致取得了与真实业务不符的发票。最后,亦存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形下,自然人为了获利而代开发票,企业通过虚构业务取得代开发票以降低自身税负。
自然人代开发票面临
被催报催缴、虚开发票的风险
(一)开票方被催报催缴且需证明业务真实性
从以下两个典型案例可以看出,自然人取得经营所得应当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进行代开发票时一般由税务机关附征,但是自然人仍然应当申报缴纳。当税务机关向自然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催报催缴个人所得税时,若纳税人既不申报缴纳,也不提出陈述、申辩,那么可能会被认定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偷税行为,受到未缴税款百分之五十至五倍的行政处罚,甚至可能面临逃税罪的风险。需要注意的是,第2个案例中,税务事项通知书写明自然人应当提供申报的成本费用证明及真实性的各项凭证。上述凭证除了用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以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外,更为重要的是证明自然人提供业务的真实性,若自然人无法提供证明业务真实性的凭证,税务机关可能据此对自然人发起税务检查,后续可能会涉及到虚开发票等行政甚至刑事风险。

(二)被认定为虚开发票,行政风险与刑事风险并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具体阐述了虚开发票的两种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因而,自然人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也存在行政风险和刑事风险。从行政层面而言,自然人虚开发票,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从刑事层面,在不存在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自然人代开发票可能会涉嫌发票类犯罪而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一)开票方被催报催缴且需证明业务真实性
从以下两个典型案例可以看出,自然人取得经营所得应当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进行代开发票时一般由税务机关附征,但是自然人仍然应当申报缴纳。当税务机关向自然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催报催缴个人所得税时,若纳税人既不申报缴纳,也不提出陈述、申辩,那么可能会被认定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偷税行为,受到未缴税款百分之五十至五倍的行政处罚,甚至可能面临逃税罪的风险。需要注意的是,第2个案例中,税务事项通知书写明自然人应当提供申报的成本费用证明及真实性的各项凭证。上述凭证除了用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以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外,更为重要的是证明自然人提供业务的真实性,若自然人无法提供证明业务真实性的凭证,税务机关可能据此对自然人发起税务检查,后续可能会涉及到虚开发票等行政甚至刑事风险。
(二)被认定为虚开发票,行政风险与刑事风险并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具体阐述了虚开发票的两种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因而,自然人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也存在行政风险和刑事风险。从行政层面而言,自然人虚开发票,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从刑事层面,在不存在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自然人代开发票可能会涉嫌发票类犯罪而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受票方取得自然人代开的发票应当关注多重风险
(一)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被行政处罚
如前所述,在部分情形下受票方在支付自然人价款时应当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若受票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则可能面临——其一,未扣未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缴纳的义务仍然在纳税人即自然人,税务机关会首先向自然人追缴未扣未缴的税款,同时对支付方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至三倍的罚款;其二,已扣未缴个人所得税,自然人已经负担了税款,因此税务机关会向支付方追缴税款,同时对其处以已扣未缴税款百分之五十至五倍的罚款,情形严重的,受票方还可能构成偷税甚至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特别地,根据再生资源行业的“反向开票”政策,回收企业进行反向开票之后需要履行代办义务——回收企业应当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若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代办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暂停其“反向开票”资格,并按规定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费、滞纳金。

(二)相关成本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若受票方取得的代开发票为虚开发票,同时受票方进行了增值税进项抵扣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那么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受票方进行进项税额转出且补缴企业所得税,同时加收滞纳金。受票方若能证明自身的业务真实性,那么可以争取真实的业务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2021年11月,联飞翔子公司河北深思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河北深思”)接到税务部门通知,要求核查中油新日达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下称“新日达”)与其业务往来事项及纳税情况。其后,河北深思积极配合税务检查,但因无法联系新日达,其后期给其他公司开票并欠缴增值税税款金额巨大,税务部门将新日达开具的所有发票不管是否缴税都认定为虚开。2022年6月7日,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作出处理决定书,确定联飞翔科技取得的29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不得抵扣税款,但判定其业务真实,准予以上采购成本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等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据此,满足真实性、合理性与相关性的支出,企业依法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实践中,由于受票方企业取得的发票被认定虚开,则税务机关不准予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于大宗商贸业务来说,若因取得代开发票被认定为虚开而否认其成本扣除、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调整,企业的生存将面临较大的挑战。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企业取得的虚开发票无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经补开、换发的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或提供开票方无法补开、换发发票的证明资料、业务合同以及付款凭证等,以证明支出真实性。实际情况是由于信息更新滞后等原因,受票方企业可能难以提供证明开票方无法补开、换发发票的证明资料,进而面临无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风险。
(三)被认定为偷税或虚开进行处理
根据现有案例来看,取得虚开的代开发票,受票方被认定为偷税、虚开发票的情形皆存在,实践中的处理不一致。如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中,外包个人为其提供了半导体设备安装维修服务,部分人员未按实际情况提供发票,因此该公司利用本公司和关联企业的员工信息,代开了与实际发生金额相同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3份,金额883万元,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而在某建筑劳务公司行政处罚案中,该公司由于存在自然人为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但未提供发票,因而让多个自然人代开普通发票冲抵成本,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取得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7份,价税合计约4468万元,进而被定性为虚开发票。
不同的认定结果会为受票方带来不同的影响。被认定为偷税,若受票方能够积极配合检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能够避免后续发展为逃税罪,正如前一个案例中的结果:鉴于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在税务机关实施检查过程中,能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主动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预缴企业所得税57325.66元,税务机关予以从轻处罚。而若受票方被认定为虚开发票,企业存在被移送公安机关认定为发票类犯罪的可能。我们认为,根据《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对于真实目的在于取得抵扣税款、税前列支凭证进而少缴税款的,虚开发票是手段而非目的,此类行为应当按偷税定性处理。
(一)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被行政处罚
如前所述,在部分情形下受票方在支付自然人价款时应当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若受票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则可能面临——其一,未扣未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缴纳的义务仍然在纳税人即自然人,税务机关会首先向自然人追缴未扣未缴的税款,同时对支付方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至三倍的罚款;其二,已扣未缴个人所得税,自然人已经负担了税款,因此税务机关会向支付方追缴税款,同时对其处以已扣未缴税款百分之五十至五倍的罚款,情形严重的,受票方还可能构成偷税甚至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特别地,根据再生资源行业的“反向开票”政策,回收企业进行反向开票之后需要履行代办义务——回收企业应当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若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代办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暂停其“反向开票”资格,并按规定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费、滞纳金。
(二)相关成本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若受票方取得的代开发票为虚开发票,同时受票方进行了增值税进项抵扣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那么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受票方进行进项税额转出且补缴企业所得税,同时加收滞纳金。受票方若能证明自身的业务真实性,那么可以争取真实的业务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2021年11月,联飞翔子公司河北深思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河北深思”)接到税务部门通知,要求核查中油新日达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下称“新日达”)与其业务往来事项及纳税情况。其后,河北深思积极配合税务检查,但因无法联系新日达,其后期给其他公司开票并欠缴增值税税款金额巨大,税务部门将新日达开具的所有发票不管是否缴税都认定为虚开。2022年6月7日,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作出处理决定书,确定联飞翔科技取得的29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不得抵扣税款,但判定其业务真实,准予以上采购成本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等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据此,满足真实性、合理性与相关性的支出,企业依法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实践中,由于受票方企业取得的发票被认定虚开,则税务机关不准予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于大宗商贸业务来说,若因取得代开发票被认定为虚开而否认其成本扣除、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调整,企业的生存将面临较大的挑战。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企业取得的虚开发票无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经补开、换发的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或提供开票方无法补开、换发发票的证明资料、业务合同以及付款凭证等,以证明支出真实性。实际情况是由于信息更新滞后等原因,受票方企业可能难以提供证明开票方无法补开、换发发票的证明资料,进而面临无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风险。
(三)被认定为偷税或虚开进行处理
根据现有案例来看,取得虚开的代开发票,受票方被认定为偷税、虚开发票的情形皆存在,实践中的处理不一致。如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中,外包个人为其提供了半导体设备安装维修服务,部分人员未按实际情况提供发票,因此该公司利用本公司和关联企业的员工信息,代开了与实际发生金额相同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3份,金额883万元,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而在某建筑劳务公司行政处罚案中,该公司由于存在自然人为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但未提供发票,因而让多个自然人代开普通发票冲抵成本,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取得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7份,价税合计约4468万元,进而被定性为虚开发票。
不同的认定结果会为受票方带来不同的影响。被认定为偷税,若受票方能够积极配合检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能够避免后续发展为逃税罪,正如前一个案例中的结果:鉴于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在税务机关实施检查过程中,能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主动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预缴企业所得税57325.66元,税务机关予以从轻处罚。而若受票方被认定为虚开发票,企业存在被移送公安机关认定为发票类犯罪的可能。我们认为,根据《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对于真实目的在于取得抵扣税款、税前列支凭证进而少缴税款的,虚开发票是手段而非目的,此类行为应当按偷税定性处理。
受票方取得自然人代开的发票应当关注多重风险
综上所述,近期自然人代开发票案件频发,无论是受票方还是自然人,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行政风险和刑事风险。对此,我们建议应当将事前预防与事后应对相结合。
对于开票方自然人,一方面,事前谨慎预防,即在代开发票时注意所得类型、代开地点等准确、真实,避免被认定为虚开发票,同时应当及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无法确定业务发生成本的应当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争取核定征收;另一方面,涉案后应当积极应对,即对于未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自然人若对所得类型、应纳税所得额、应缴数额等有异议的,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避免被认定为“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偷税行为,进而涉及刑事风险;对于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的,自然人若能够证明业务真实发生的,也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陈述、申辩,避免刑事风险。
对于受票方企业,对于上游个体经营者多的行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帮助企业合法合规地取得源头发票,比如网络货运平台代开发票试点,又如再生资源行业“反向开票”政策。即便如此,受票方企业也应当完整留存业务资料,确保“四流一致”以证实业务真实性,在涉案后即使被追缴增值税,也能够争取凭借其他凭证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更为重要的是争取避免被认定为虚开发票从而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综上所述,近期自然人代开发票案件频发,无论是受票方还是自然人,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行政风险和刑事风险。对此,我们建议应当将事前预防与事后应对相结合。
对于开票方自然人,一方面,事前谨慎预防,即在代开发票时注意所得类型、代开地点等准确、真实,避免被认定为虚开发票,同时应当及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无法确定业务发生成本的应当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争取核定征收;另一方面,涉案后应当积极应对,即对于未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自然人若对所得类型、应纳税所得额、应缴数额等有异议的,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避免被认定为“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偷税行为,进而涉及刑事风险;对于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的,自然人若能够证明业务真实发生的,也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陈述、申辩,避免刑事风险。
对于受票方企业,对于上游个体经营者多的行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帮助企业合法合规地取得源头发票,比如网络货运平台代开发票试点,又如再生资源行业“反向开票”政策。即便如此,受票方企业也应当完整留存业务资料,确保“四流一致”以证实业务真实性,在涉案后即使被追缴增值税,也能够争取凭借其他凭证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更为重要的是争取避免被认定为虚开发票从而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附:自然人代开发票的18个实务问题!
1. 自然人代开发票,增值税是多少?
2. 自然人代开房租发票,能否代开专票?
3. 自然人代开发票,增值税能否享受季度30万元内免税?
4. 自然人代开房租发票,是不是有个全年不超过120万元免征增值税?
5. 自然人代开发票,代开地点有无限制?
6. 公司缺票,是否就通过自然人代开?
7. 自然人代开发票,是不是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8. 支付自然人劳务报酬,是否必须取得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
9. 自然人代开劳务发票,支付单位若未履行扣缴个税义务有风险吗?
10. 自然人代开发票,哪些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11. 自然人代开发票,自然人为何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2. 自然人代开发票,应注意哪几个涉税风险?
13. 自然人代开发票,若是经营所得项目,次年需办理经营所得汇缴吗?
14. 自然人代开发票,若是代开运费发票是否需要打上备注栏?
15. 自然人代开发票,若是代开运费发票税务机关是否预征个税?
16. 自然人代开发票,若是代开劳务报酬税负多少?
17. 自然人代开发票,若是代开劳务报酬是否会与工资合并纳税?
18. 自然人代开发票,能否代开佣金的发票?
请问一:自然人代开发票,增值税是多少?
答复:增值税一般情况下是按照1%征收(今年小规模纳税人适用1%优惠),但是也有特殊情况,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参考:《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请问二:自然人代开房租发票,能否代开专票?
答复:可以的。公司租赁的个人房产办公,可以要求个人去税务局代开房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率5%。个人去税务局代开房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不动产所在地税务局代开。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应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自然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以收到款项(包括预收款)的收款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参考:《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二、代开发票流程(四)发票开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部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增值税发票,系统自动在发票上打印“代开”字样。
请问三:自然人代开发票,增值税能否享受季度30万元内免税?
答复:不可以。建议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才允许享受季度30万元内免税。
参考:3月15日税务总局解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在线访谈: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请问四:自然人代开房租发票,是不是有个全年不超过120万元免征增值税?
答复:是的。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参考:《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请问五:自然人代开发票,代开地点有无限制?
答复:有的。自然人代开发票不要随意到异地代开,应注意代开地点的合法性,须符合税法的规定。自然人代开发票应该在货物销售地、劳务发生地、服务提供地、工程施工地,不得随意找个地方就开具,否则属于无效凭证。
参考: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三)的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第(三)项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请问六:公司缺票,是否就通过自然人代开?
答复:理解完全错误。
参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022年3月底《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推出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版”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2〕32号),明确提出要加强精准监管,开展虚假代开发票专项治理,依法打击不法分子利用自然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虚假代开发票行为。
请问七:自然人代开发票,是不是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复:是的。经营所得项目支付单位不需要扣缴。
参考:《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四条对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进行了列举,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由此可见,向个人支付所得时,除经营所得外,其他项目均需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义务。
请问八:支付自然人劳务报酬,是否必须取得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
答复:不一定。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不超过500元的,也可以用收款凭证税前扣除。
参考:
1.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请问九:自然人代开劳务发票,支付单位若未履行扣缴个税义务有风险吗?
答复:有风险。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 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请问十:自然人代开发票,哪些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答复:自然人去税局代开的以下发票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支付方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1.咨询费;2.服务费;3.设计费;4.审计费;5.审稿费;6.课酬费;7.演出费;8.翻译费;9.代理费;10.介绍费;11.代办费;12.劳务费;13.化验费;14.测试费;15.展览费;16.安装费;17.其他。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请问十一:自然人代开发票,自然人为何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答复:自然人是增值税上的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四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请问十二:自然人代开发票,应注意哪几个涉税风险?
答复:注意3大风险!
1.代开地点不要随意,应在货物销售地、工程施工地、服务提供地、劳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等代开,不得随意找个地方就开具,否则属于无效凭证;
2.代开项目不要随意,一定要按照真实业务来代开,准备好充足的业务链条,不得变名开票,更不得随意虚开;
3.代扣个税不要随意,除了经营所得项目不需要履行扣缴个税义务外,其他项目都需要支付单位履行扣缴个税义务。
请问十三:自然人代开发票,若是属于经营所得项目,次年需要办理经营所得汇缴吗?
答复:实行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自然人纳税人不需办理经营所得个税的汇算清缴!自然人在税务代开经营所得项目发票的时候,既然已经核定征收了经营所得的个税,则次年3月底之前无需再办理个税汇缴了。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取得了经营所得,并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请问十四:自然人代开发票,若是代开运费发票是否需要打上备注栏?
答复:需要在备注栏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
参考:
1.《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2.《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第六节《交通运输服务》明确,货物运输服务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请问十五:自然人代开发票,若是代开运费发票税务机关是否预征个税?
答复:不再预征个税。
参考:《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8号)第三条规定,关于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请问十六:自然人代开发票,若是代开劳务报酬税负多少?
答复:
增值税1%城建税按照增值税的7%
教育费附加按照增值税的3%
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增值税的2%
合计:增值税的12%
减半优惠:增值税的6%
因此:在代开发票环节的合计税负是:1.06%
但是自然人取得了劳务报酬除缴纳增值税以及附加税外,个税需要支付单位预扣:
规定:
4000元内的,减去800元费用
4000元以上的,减去20%费用
比如:王老师取得100100元的劳务报酬,去税务局代开发票的时候,缴纳了1%的增值税100元。以及附加税费6元。
支付单位应预扣预缴个税
=(100100-100)×(1-20%)×40%-7000
=25000

请问十七:自然人代开发票,若是代开劳务报酬是否会与工资合并纳税?
答复:是的。都属于综合所得,次年个税汇算的时候需要合并,多退少补!

请问十八:自然人代开发票,能否代开佣金的发票?
答复:可以的。需要自然人去税局代开发票“经纪代理服务-佣金”,当然支付个人不超过500元的无需提供发票,取得个人收款收据就可以税前扣除。企业既可以支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佣金,也可以支付给自然人佣金。但是支付自然人佣金的时候,这个自然人不得是交易双方的员工。支付职工的佣金不是佣金,而是属于工资薪金了。
注意:
1.支付个人佣金,要注意比例限制。企业支付个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与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 5%计算限额。
2.支付个人佣金,不一定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也可以。也就是说:支付给个人有佣金没有硬性规定必须通过转账方式才可以税前扣除。支付给个人以外单位的手续费及佣金,必须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3.支付个人佣金,在会计核算上单独列支,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借:销售费用-佣金 1万元
贷:库存现金 1万元
1. 自然人代开发票,增值税是多少?
2. 自然人代开房租发票,能否代开专票?
3. 自然人代开发票,增值税能否享受季度30万元内免税?
4. 自然人代开房租发票,是不是有个全年不超过120万元免征增值税?
5. 自然人代开发票,代开地点有无限制?
6. 公司缺票,是否就通过自然人代开?
7. 自然人代开发票,是不是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8. 支付自然人劳务报酬,是否必须取得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
9. 自然人代开劳务发票,支付单位若未履行扣缴个税义务有风险吗?
10. 自然人代开发票,哪些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11. 自然人代开发票,自然人为何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2. 自然人代开发票,应注意哪几个涉税风险?
13. 自然人代开发票,若是经营所得项目,次年需办理经营所得汇缴吗?
14. 自然人代开发票,若是代开运费发票是否需要打上备注栏?
15. 自然人代开发票,若是代开运费发票税务机关是否预征个税?
16. 自然人代开发票,若是代开劳务报酬税负多少?
17. 自然人代开发票,若是代开劳务报酬是否会与工资合并纳税?
18. 自然人代开发票,能否代开佣金的发票?
请问一:自然人代开发票,增值税是多少?
答复:增值税一般情况下是按照1%征收(今年小规模纳税人适用1%优惠),但是也有特殊情况,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参考:《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请问二:自然人代开房租发票,能否代开专票?
答复:可以的。公司租赁的个人房产办公,可以要求个人去税务局代开房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率5%。个人去税务局代开房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不动产所在地税务局代开。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应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自然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以收到款项(包括预收款)的收款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参考:《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二、代开发票流程(四)发票开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部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增值税发票,系统自动在发票上打印“代开”字样。
请问三:自然人代开发票,增值税能否享受季度30万元内免税?
答复:不可以。建议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才允许享受季度30万元内免税。
参考:3月15日税务总局解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在线访谈: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请问四:自然人代开房租发票,是不是有个全年不超过120万元免征增值税?
答复:是的。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参考:《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请问五:自然人代开发票,代开地点有无限制?
答复:有的。自然人代开发票不要随意到异地代开,应注意代开地点的合法性,须符合税法的规定。自然人代开发票应该在货物销售地、劳务发生地、服务提供地、工程施工地,不得随意找个地方就开具,否则属于无效凭证。
参考: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三)的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第(三)项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请问六:公司缺票,是否就通过自然人代开?
答复:理解完全错误。
参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022年3月底《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推出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版”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2〕32号),明确提出要加强精准监管,开展虚假代开发票专项治理,依法打击不法分子利用自然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虚假代开发票行为。
请问七:自然人代开发票,是不是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复:是的。经营所得项目支付单位不需要扣缴。
参考:《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四条对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进行了列举,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由此可见,向个人支付所得时,除经营所得外,其他项目均需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义务。
请问八:支付自然人劳务报酬,是否必须取得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
答复:不一定。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不超过500元的,也可以用收款凭证税前扣除。
参考:
1.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请问九:自然人代开劳务发票,支付单位若未履行扣缴个税义务有风险吗?
答复:有风险。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 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请问十:自然人代开发票,哪些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答复:自然人去税局代开的以下发票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支付方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1.咨询费;2.服务费;3.设计费;4.审计费;5.审稿费;6.课酬费;7.演出费;8.翻译费;9.代理费;10.介绍费;11.代办费;12.劳务费;13.化验费;14.测试费;15.展览费;16.安装费;17.其他。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请问十一:自然人代开发票,自然人为何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答复:自然人是增值税上的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四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请问十二:自然人代开发票,应注意哪几个涉税风险?
答复:注意3大风险!
1.代开地点不要随意,应在货物销售地、工程施工地、服务提供地、劳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等代开,不得随意找个地方就开具,否则属于无效凭证;
2.代开项目不要随意,一定要按照真实业务来代开,准备好充足的业务链条,不得变名开票,更不得随意虚开;
3.代扣个税不要随意,除了经营所得项目不需要履行扣缴个税义务外,其他项目都需要支付单位履行扣缴个税义务。
请问十三:自然人代开发票,若是属于经营所得项目,次年需要办理经营所得汇缴吗?
答复:实行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自然人纳税人不需办理经营所得个税的汇算清缴!自然人在税务代开经营所得项目发票的时候,既然已经核定征收了经营所得的个税,则次年3月底之前无需再办理个税汇缴了。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取得了经营所得,并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请问十四:自然人代开发票,若是代开运费发票是否需要打上备注栏?
答复:需要在备注栏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
参考:
1.《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2.《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第六节《交通运输服务》明确,货物运输服务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请问十五:自然人代开发票,若是代开运费发票税务机关是否预征个税?
答复:不再预征个税。
参考:《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8号)第三条规定,关于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请问十六:自然人代开发票,若是代开劳务报酬税负多少?
答复:
增值税1%城建税按照增值税的7%
教育费附加按照增值税的3%
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增值税的2%
合计:增值税的12%
减半优惠:增值税的6%
因此:在代开发票环节的合计税负是:1.06%
但是自然人取得了劳务报酬除缴纳增值税以及附加税外,个税需要支付单位预扣:
规定:
4000元内的,减去800元费用
4000元以上的,减去20%费用
比如:王老师取得100100元的劳务报酬,去税务局代开发票的时候,缴纳了1%的增值税100元。以及附加税费6元。
支付单位应预扣预缴个税
=(100100-100)×(1-20%)×40%-7000
=25000
请问十七:自然人代开发票,若是代开劳务报酬是否会与工资合并纳税?
答复:是的。都属于综合所得,次年个税汇算的时候需要合并,多退少补!
请问十八:自然人代开发票,能否代开佣金的发票?
答复:可以的。需要自然人去税局代开发票“经纪代理服务-佣金”,当然支付个人不超过500元的无需提供发票,取得个人收款收据就可以税前扣除。企业既可以支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佣金,也可以支付给自然人佣金。但是支付自然人佣金的时候,这个自然人不得是交易双方的员工。支付职工的佣金不是佣金,而是属于工资薪金了。
注意:
1.支付个人佣金,要注意比例限制。企业支付个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与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 5%计算限额。
2.支付个人佣金,不一定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也可以。也就是说:支付给个人有佣金没有硬性规定必须通过转账方式才可以税前扣除。支付给个人以外单位的手续费及佣金,必须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3.支付个人佣金,在会计核算上单独列支,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借:销售费用-佣金 1万元
贷:库存现金 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