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再错了!工资未发先报个税?税务总局给出明确答复!
这里,我们可以先来看一下税务局的一个提问:
税务局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二、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附件: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及预扣率表……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实际发放工资时取得的收入为基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进行税款的计算,并在规定的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申报。
另外,您在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查询本人的收入纳税记录时,如对相关数据有疑问,可先就该笔收入纳税记录咨询支付单位。
有些类型的企业,比如建筑企业或者一些效益不怎么好的企业,他们经常会出现工资几个月发一次工资的情况,这个时候很多会计都会按月计提工资时候就把个税算出来,然后给职工申报了。
这种情况本质上讲就是工资未发,个税先申报了。
分录这个时候是咋做的呢?4月工资5月发(或者说就没发)
4月计提
借:管理费用-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同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注意:这个分录也有些人是先挂个其他应收,意思是先垫的个税,等发工资时候在收回来,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不管是怎么做的,两个分录的本质都是没发工资,提前把个税给算了,然后次月就申报了。
5月直接申报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看看,你们有没有这样干的?那这样做有没有问题呢?
当然有问题,不仅不符合理论,而且还可能被员工举报。
为什么这么说,这个后面我们详细说。
理论上,工资有所属期、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
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与工资所属期无关。
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
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
举个例子:2020年7月公司招聘了一批大学生,7月份入职,由于大学生各种手续办理,7月工资和8月的工资都合并到9月发放了。
在会计核算上,7、8月都是需要计提工资的,假如都是6000,那么
7月、8月分录分别为:
借:管理费用-工资6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6000
那么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做申报的时候,因为我们是7月份入职,那么任职受雇时间就是7月1日。

从7月开始就需要按月申报个税,7月所属期和8月所属期都是零申报。

9月实际发放时候就需要计算个税了,那么实际上算下来也是没有个税的。
借: 应付职工薪酬 12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


这里假设社保还未实际从工资中缴纳,社保扣除等实际支出时候在当月扣除即可。 所以你看,账务、申报系统的问题都理顺了。
那么有些人按计提申报个税是怎么做的呢?
很简单,就是不管发没发,7月的工资6000,我8月申报7月个税的时候就报了6000收入,8月工资6000,我9月报8月个税也报了6000收入。
感觉结果好像是一样的,9月累计也是12000。
但是首先这个不符合税法规定,其次这种申报方式改变了个人所得税类似收付实现的纳税义务时间,可能给纳税人带去不良影响。
2019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时候,收到一个粉丝的咨询,其反映自己2019年在A公司上班,A公司一直拖欠工资不发,同时自己在B公司也有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时候,她发现自己收入明细A公司给自己每个月都申报了1万的收入,但是实际上自己根本没收到钱。
这个倒不是主要的,主要的是因为就是因为加上这1万的收入,导致他自己的总收入税率跳档,自己要补一大笔税金,这个就很郁闷了,明明A公司一分钱没发,还给自己申报了收入,自己没从A公司获得一分钱,还要因此补税。 所以,这个粉丝直接就举报了,同时把该收入明细删除掉了。
事实上,这个粉丝的做法并无任何问题,个税是有所得才有个税,没有实际发放岂能给别人申报收入数据?新个税实施后,这个问题就凸显出来了,只是以前不涉及汇算,大家都没在意罢了。
现在都要汇算,汇算收入明细一出来,人家没收到这个钱,你又给别人申报了,如果出现类似上面粉丝的问题,你说人家找不找你。
提示:公司因经营困难长期未发工资,但是按正常工资申报个税,这种做法很容易引起员工投诉的。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实际发放工资时取得的收入为基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进行税款的计算,并在规定的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申报。
也就是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是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
企业应该在实际支付工资的次月申报期内进行申报个税,而无论发放的是什么时候的工资。
工资总额对比异常也不能说就一定存在问题,有合理的原因,由它们引起的申报表差异是有据可依的,只要企业能提供合理解释,就没有问题!
原因:特殊应税项目
有一些特殊项目,如发放给职工的过节福利、为职工购买的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商业保险等等,按照税法的规定,这些也需要并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些项目并入了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工资总额,但没有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工资总额中体现,所以,两张申报表就产生了差异。
当然,商业保险中也有例外情况,比如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是可以在个税税前限额扣除的。
在实务中,如出现重大差异,不管是何种情况导致的,都应当时间查明原因!
如果是上述特殊原因导致差异,只要保留证据、能提供合理的解释,税务是认可的;如果是其他原因导致的,则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数据已经报给税务,而各类申报表之间的项目比对如出现较大差异,往往是税务检查的重点!
这种情况可以开票!
税务总局网站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这里就只单单分析零申报个税的问题,零申报个税包含2种情况:

如果企业属于初创公司,没有雇人(包括法人),自然也没有工资薪金支出,不用缴纳社保,零申报个税就可以了!
如果企业由于季节性停工等原因导致企业确实无法发放工资,满足企业实际情况可以进行零申报。但如果长期零申报工资(连续12个月),将成为税务征管稽查重点。比如:个人工资薪金为0元,是有理由怀疑企业是否以其他方式为个人消费支出买单以规避个税。

关于零申报个税,还有一种情况,新个税起征点上调到5000元后,很多企业财务以为工资不超过个税起征点50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0就可以零申报个税,注意,据实申报,发了3000,按照3000申报,发了5000,按照5000申报!长期零申报个税且与财务报表数据和社保申报数据不一致,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纳税行为会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成为评估核查对象。
所以,如果企业想要长期经营下去,更好的建议是正常缴纳工资和社保,当然,新个税之下,提高了免征额,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企业法人个税负担也越来越轻,没必要因为长期零申报而引发企业风险。
附上: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大家都知道,一般公司本当月的工资下月发放,具体下月啥时候发呢,那得老板说了算对吧。
发的早的,5号给你就发了。发的晚的呢,那就是30号去了。如果遇到个节假日,默认就给你顺延了。
但其实,《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今天我们来探讨一下工资和个税的关系,实际工作中我们工资实际所属月份与个税申报月份总是有很大的差异,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首先我们回顾一下工资个税相关的会计分录: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工资/销售费用-工资/生产成本-工资 等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社保(个人部分)
其他应收款-公积金(个人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缴纳个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个税是员工个人承担的费用,与企业无关,企业只是实行代扣代缴的义务。)
通过会计分录,我们可以看到,工资起码就有两个时间点了,那我们就通过不同的时间点来区分一下。
:工资所属时期
第二:工资实发时期
第三:工资应代扣个税时期
第四:工资应代缴(申报)个税时期
会计做账上我们是权责发生制,这个月结束了我们应该给员工发的工资就需要做计提。
比如现在3月份要结束了,公司应该给我发5000元,那么我的工资所属时期就是3月份。
公司实际给我发工资是4月10号,那4月就是我的工资实发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因此呢,企业因为3月份没有支付我工资,因此在3月份不应代扣其个税;4月份支付工资,因此4月份应代扣其3月份工资薪金个税;所以我们会在4月做发工资的分录,产生工资应代扣个税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由此可见,个税的申报时期其实跟我们增值税等一样,应在每个月15号之前进行申报。发放了多少工资,就按实发数来申报,如果没发,就按零申报。这就是工资应代缴(申报)个税时期。
再举个例子:
新入职的员工入职时间为3月,实际工资发放在4月,即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所属时间为4月,5月份为纳税申报期。
由于个税扣缴申报系统是按照入职的时间算减除费用,如果采集该员工人员信息时,入职日期是3月,则5月征期就会出现累计减除费用为10000元(5000元/月 x2个月)的问题。
参考解决方法为:
新入职员工在申报采集人员信息时,按照为新入职员工申报个税的税款所属期来判断选择受雇从业日期,也就是受雇从业日期需要选择为4月,这样减除费用就为5000元。
兜兜转转,其实最终我们就只需要瞄准工资实际发放的月份,也就是工资实发时期,你实实在在在某月发了多少钱,然后下月就按这个数去申报个税。税局其实是不会管你工资到底是属于哪个月份的,他只关心你每个月有没有按时申报个税。
所以我们会看到有时候申报个税的时间跟实际月份相差2个月,比如你4月才申报缴纳了2月份的个税,这也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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