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了!比“5年内出资”更可怕条款!新公司法中的隐形杀手
新公司法颁布后,大家都熟知了“注册资本5年内缴足”的规定。但是,还有几项条款更为重要,你关注了吗?
新公司法中, 这5项条款
比“5年内出资”更可怕
一、认缴出资额加速到期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尽管有5年出资期限的限制,但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二、股东间的相互监督责任
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合伙做生意的注意了,找靠谱的合伙人很关键,万一合伙人不靠谱不按规定出资,需承担连带责任。
三、前后股东连带责任
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所以转让方并非股权转让后就一了百了了,受让人不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转让人也要承担责任。而且这里措辞没有使用发起人,所以不管转让几次,整个转让链条上的人都有可能承担相关责任。
四、股东资格的丧失
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新公司法之前股东资格丧失的情形有:
1、所持有的股权已合法转让的;
2、未依公司章程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的;
3、因行政处罚、民事或刑事判决、裁定而被剥夺股权的;
4、其他情形。
可以看出原来的股东资格丧失至少需要股东会决议通过,现新的公司法规定经董事会决议则可向股东发出失权通知了!
02
注意
新《公司法》实施后
对财务同样有10大影响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是公司法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款规定,明确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是管理人员之一。
新公司法修订涉及财务负责人的内容主要有:
一、维持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
二、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
1. 协助股东查询相关资料
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还可以要求查阅公司及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财务负责人参与公司管理过程中,股东要求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的或者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且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财务负责人有协助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义务。
2、提交执行职务报告
新公司法第八十条规定,监事会可以要求财务负责人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财务负责人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三、新增条款
新公司法实施后
未来公司可能出现的7项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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