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咨询 | 合伙企业整体亏损但有分红,合伙人是否需要交税?
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是否需要单独分离出来缴纳所得税呢?
整体亏损但有股息所得
是否要交税?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原则,这里的“分”指的是分摊,而不是实际分配。也就是说,只要合伙企业在当年有所得,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利润,这部分所得都需要分摊到合伙人来交税。下面通过一个例子来详细说明:假设 A 公司和自然人 B 共同成立了一个合伙企业,当年,项目亏损 500 万,但从其他投资的企业分得股息 200 万,总体亏损 300 万元。
下面我们来举例说明:
假设A公司和自然人B设立了一个合伙企业,当年,项目亏损500万,但从其他投资的企业分的股息200万,总体亏损300万元。
一、自然人合伙人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计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照《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获得的 200 万元股息,应当单独作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 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于经营所得的 500 万元,合伙人不能用于弥补,只能在以后的 5 个纳税年度中,用生产经营所得进行弥补。
二、法人合伙人
由于国税函〔2001〕84号规定的,是个人合伙人,而不包括法人合伙人,因此,法人合伙人是否需要单独就这200万的股息所得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呢?
对于法人合伙人是否需要就合伙企业的股息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天津市税务局曾对此问题做出过公开答复:
当然了,各地方执行口径可能会有所差异,因此,建议大家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以避免税务风险。
1、合伙企业的纳税义务人是谁?
答:
合伙企业是以每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具体处理要求如下: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
2、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是否包含企业当年留存利润?
答: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
3、如何确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特别提醒: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四条
4、关于合伙企业的亏损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
(1)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五条
《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三条
5、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如何纳税?
答: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
6、残疾人员兴办或参与兴办合伙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吗?
答:
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合伙企业,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征的范围和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四条
7、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何具体要求?
答:
(1)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2)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3)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更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8、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答: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条
9、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核定征收吗?
答:
自2022年1月1日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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