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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咨询丨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什么区别?个人所得税可以降低吗?
时间 :
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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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固定的工资薪金所得之外,劳务报酬成为了许多人增收的常见渠道。尤其是在当今多元化的经济背景下,众多企业为了灵活应对短期项目、满足季节性业务高峰期的需求,或是完成特定一次性任务,倾向于聘请兼职员工和临时工作者。这便引出了企业财务税务管理中的一个常见挑战:如何准确区分并处理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计税和申报。由于这两种收入类型的税率设置不同,一旦分类错误或处理不慎,企业极有可能遭遇税务合规风险,导致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一般来说,“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区分重点为是否在单位任职、受雇,是否为临时工缴纳社保,也相关联。这种情况企业应按照“工资薪金”发放报酬给临时工,按照“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税。同时需要帮临时工代扣代缴社保。注意: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构成了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也形成了雇佣关系,应该缴纳社保。比如公司的保洁、保安员,虽然这岗位人流变动很大,但是公司依旧存在这岗位的,且一并加入公司的考勤、服从公司的规章制度管理,那么这种情况就属于存在实际雇佣关系且连续性,应按照工资薪金处理,代扣代缴个税。注意:若此员工已经在其他企业交过,就不需要缴纳了。2、临时工不存在聘用关系,仅提供劳务,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这种情况就应该按照劳务费处理,按照“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税,接受劳务的企业不需要为提供劳务的人提供社保。比如公司办公室房屋装修等,请来的刷粉工、搬运工等临时找来的,公司一般是不会有固定这些岗位,而且这岗位在公司不是连续性需要的服务,这类临时工,需去税局代开劳务发票,公司凭此发票入账,个人所得税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预扣预缴。(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x20%。(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x(1-20%)x20%。(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次收入额x(1-20%)x适用税率-速算个人提供劳务不超过500元的企业可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超过500元的需个人提供发票入账才能税前扣除。这时候个人可以通过自然人代开获取发票,代开需要缴纳增值税、附加税和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所得税不会在开票环节征收,需要收票单位进行代扣代缴。实务中,很多个人不愿意配合提供发票,一是因为个税太高,还有一种是觉得太麻烦了,没时间跑税局。那就是个人可以通过税收优惠园区进行代开发票,税收优惠园区一般有税收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不同类目可能税率会有所不同,不过基本都在0.5%左右,综合税负可以控制在3%以内。而且通过园区代开,全程无需本人到场,只需要线上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即可进行。不仅简便了流程,还能帮助个人降低税负。需要具体税收优惠园区信息的可以联系我们获取!
(1)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2)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3)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工资薪金企业可以制作工资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需每月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来源:网络收集素材。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