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挫越勇!两次举报偷税,两次怒告税务局,两次败诉
产业园区
两次举报偷税不成功,怒告税务局,结果败诉两次。
以下用化名。
汪某2017年10月向地税局举报中心邮寄了一份挂号信,实名举报喵某2008年4月股权转让偷逃个税。
缘由是这样的:
喵某曾是喵公司股东,九年前对外转让了其所持有的喵公司8%股权,转让对价36万元。
可是,据汪某所言,喵公司名下的一个项目经贸委核定的总投资为5355万元,对应到8%股权就已经价值428万元了,再加上喵公司几年的累积利润,以及公司名下一套房产,股转对价怎么可能只有36万元?
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
汪某认为是偷税。
于是举报了。
收到挂号信三天后,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发出税务违法案件交办函,此案交由地税局第二税务分局进行查处。
三个月后,2018年2月12日,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作出《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查处结果告知书》,送达检举人汪某,认为喵某一案涉及的个税已超法定追缴期限,不予追征。
汪汪不理解。
怎么会超过追缴期限了呢?
偷税不是无限期追征吗?
,喵某一案无法认定偷税。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第二,稽查局对喵某个税不予追征合法合规。
喵某的税收违法行为至今已经九年,既然不构成偷税,也就不适用无限期追征的规定,只构成第六十四条的“不进行纳税申报”。
第三,既然不需要追征,也就不存在奖励,稽查局对汪某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也就不存在,毋需赔偿。
法院认为稽查局说滴对,判决驳回汪某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汪某承担。
汪某不服。
但是,继续上诉。
二告税务局
喵某当年把股权转让给了四个人,ABCD。汪某上次举报的是喵某把股权转让给A偷税,这回汪某举报喵某当时把股权转让给BCD偷税。
没办法,稽查局再次发出《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查处结果告知书》,认为已经过了追征期,不予追征。
汪某不服,又把稽查局告到法院。
结果还是和次的结果一样。维持原判。
其实本案中,法院引用的《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是一份非常古老的文件了,决议通过日期是1981年6月10日。法制工作荒芜已久,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出台了这份文件。
十八年后,国务院办公厅出了一份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43号),有类似的表述:“凡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按照现行做法,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税收问题的行政解释权力,理论界历来讨论很多,单从实务层面而言,法院基本不会否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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