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咨询 | 史上最严发票令!税务部门刚刚通知!以后不能随便开发票了!
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 3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新修改的实施细则主要对数电发票的领用和开具等进行了补充与完善。特别是,实施细则对虚开行为的定义有了更明确的规定。此外,数电票推行后,备注栏填写和盖章等问题也备受关注。本文将这些问题进行了统一梳理。
先看一张对比图:
可以发现,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了“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概念,这表明“有货代开”的模糊区域已经消失,借用资质代开发票的行为将面临更高的虚开行政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虚开发票是指纳税单位和个人为了偷税或满足购货单位某种需求,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开具发票时,在商品名称、数量、单价以及金额等方面弄虚作假,甚至通过熟悉的关系虚构交易事项来开具发票的一种舞弊行为。
举个例子
01
无中生有
没有真实交易却开具发票,属于虚开。
02
虚开品名
在实际操作中,用便于报销的物品名称替换不符合报销条件的实物名称(如:销售废纸纸箱,发票开具钢材;购买化妆品却开列劳保用品)。
03
虚假数量
虚假数量:实际销售 5 个苹果,发票上却写 2 个苹果。
04
虚假价格
卖的苹果5元钱一斤,发票开的是7元钱一斤。
05
东西卖给了甲,发票却开给了乙;甲卖东西给乙,发票却是丙开给乙。
06
买进废纸,开票黄金。
这个得分情况。
●纸质发票
所有的纸质版发票,都需要盖章。
●电子发票
是否加盖发票专用章,以发票右下角是否出现“销售方(章)”的字眼为准。有则需加盖,没有就不用加。
具体也可以看看这张表:

●法规有明确格式要求的
法规明确规定了格式要求的,必须按照正确格式填写。填写格式错误或未填写备注的,税务部门将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不予抵扣,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法规没有明确格式要求的
建议填写。备注是发票与真实业务之间的信息纽带,也是证明业务真实性的引导信息之一,应尽量填写与真实业务相关的辅助证明信息。对于数电票,通常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直接开具。但有 5 种特定业务,其相应的“备注信息”是必填项,包括建筑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旅客运输服务。
(三)建筑服务类
一张图给大家总结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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